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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期

Q:某业绩优秀的新加坡投资企业A,收到新加坡政府机构B的一笔资金,以支持其持续发展,AB无关联、委托关系。应如何申报?

A:根据资金的实际性质,可区分为如下情况:(1)如果是因业绩优秀收到的具有奖励性质的境外汇入款,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2)如果是收到境外政府机构的财政补贴款,如生产税收、关税等税收优惠补贴等,按国外政府补贴资金收入属于“3-初次收入(收益)”项,应申报在“323020-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项下。

 

Q: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受境外企业B委托,在国内市场进行产品及业务宣传推广,B不定期按资金需求向A汇入款项,A收款后应如何申报?

A:该资金属于市场营销拓展费,应按照汇入资金的具体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如用于在国内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推广,应申报在“228024-广告服务”项下;如用于为推广产品而聘请顾问进行咨询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如用于为调查产品市场占有率、满意率而支付调研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6-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服务”项下。

 

Q:某境内房地产商A通过中介将一楼盘所有权转让给境外非居民B。B向A支付转让定金,并支付购房契税;同时中介公司要求收取为会谈、办公、协商等提供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及向外方提供楼盘评估报告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B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应如何申报?

A:境外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楼盘属于直接投资行为,支付的定金应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支付的房产契税,应申报在“521990-其他资本转移”项下;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用为中介服务费,应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楼盘评估报告实际是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相关费用应申报在“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在交易附言中应注明:房地产评估服务。

 

Q: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A由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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