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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 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期

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

A: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再选择支付结汇吗?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二者是并行的。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下称19号文)的规定,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A:是的。根据19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的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只要求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Q:鉴于汇综发[2011]88号文被废止,银行是否还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发票进行联网核查?

A:由于19号文并未对此做出强制要求,因此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联网核查。

 

Q: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是否还需要对先前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后才能办理余下资本金的结汇?

A:19号文对此无强制要求。

 

Q: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是否需要对应其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A: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上述同名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Q:外资企业可以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吗?

A:可以。在已经开立资本金账户的银行网点,外资企业都可以申请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Q: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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