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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议付与出口押汇之辨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期

在国际结算中,出口商常常希望通过银行融资,实现加速资金回笼及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目的。出口押汇与出口议付即是两种较为常用的融资方式。由于两者的操作流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故不少人常会将两者混淆。本文从两者的概念着手,来厘清出口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异同。

关于出口议付,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第11款有如下定义:“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从该定义不难看出,首先,议付的前提为相符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时银行可以拒绝议付,或者说银行在不符交单下对卖方融资不构成议付;其次,银行须购买汇票及/或相应单据,即存在出资行为;第三,出资行为是由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做出的。

关于出口押汇的定义,目前国内各家银行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大部分银行认为,出口押汇是一种附有担保的融资行为。如按照交通银行网站的介绍,“出口押汇是信用证受益人向我行(被授权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及其项下全套单据,并质押给我行,我行审核通过后,向受益人提供短期融资并保留对受益人追索权的业务”;而民生银行则将出口押汇定义为“应国内出口商申请,以出口单据项下收汇权利作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的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融资。包括A. 信用证项下正点单据押汇业务(为低风险业务,不占用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B. 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押汇业务(须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办理)”。此外,还有一些银行将出口押汇视为以款项让渡为保障的融资行为。

总体来看,出口押汇是一种基于单据质押下的融资行为,出口议付则是一种基于信用证关系下的买入汇票或/和单据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押汇行与议付行的权利义务不同。出口押汇业务中,押汇银行的权利义务主要由与企业签署的押汇协议约定,不适用于UCP600的有关规定。出口押汇协议项下的银行基本权利是收取融资本金及利息;同时,获得对押汇款项的担保权益,并在押汇款项无法及时清偿时行使担保权益,处置相关担保标的物。押汇银行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对企业放款。押汇行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与信用证发生联系,押汇行也因此没有审单责任,不管单证是否相符,押汇行都可以放款,也可以基于押汇协议要求申请人偿还押汇款项或者直接行使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基于此,笔者所在的民生银行除办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外,也办理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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