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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基金互认落地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期

市场期待已久的内地香港基金互认业务终于落地。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注册陆港互认基金。首批两地共有7只互认基金获批,年内开通基金互认的预期由此变为现实。

为了这一时刻的到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及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紧锣密鼓的政策安排。

早在2015年5月,内地与香港两地证监会就已正式发布了基金互认的管理规定,就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注册、销售及信息披露等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涉及资金账户管理以及资金汇出额度等方面的内容。

2015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实施的《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基金互认额度管理规则和相关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额度管理规则,外汇局不对单家机构、每只产品额度进行审批,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二是实施便捷登记,互认基金外汇登记手续一律下放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三是便利资金汇兑,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简化了数据报送手续,建立系统化统计和报送程序,数据通过系统直接采集,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2015年12月14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内地香港互认基金的税收政策。即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价差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此,基金管理行业的准备工作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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