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解码”上市公司海外并购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浪潮中,不论数量还是金额,上市公司均是主力军。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不同,上市公司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和国资委等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时的流程、路径以及模式与非上市公司存在显著不同。鉴此,企业应充分了解自身在并购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特殊问题,并准备好应对措施。

海外并购着眼点

首先,要关注时间成本,这是所有买方公司、交易对手、标的企业以及其他境外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长达3~4个月的审批时间几乎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软肋,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要取得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整体时间可能拖得更长。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开始,发改委和商务部均陆续颁布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幅度减少了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并扩大了备案制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境外投资的手续。证监会重新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不构成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取消行政许可手续;对于直接使用现金的收购,双方只需要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可,无需再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这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审批时间成本。

国家正逐步通过简政放权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铺平道路,中国企业自身也应在并购策略上扬长避短。对于部分拥有资金充裕之长的海外“淘金”的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第一轮报价时提出稍高一些的价格来“扬长”,以确保自己能够跻身以后的竞争,同时为获得境内审批争取时间;待入围后,企业在之后的流程中可以再通过估值调整机制降低价格。

其次,要关注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一是注重境内审批机构之间的协调。依照先前的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2014年10月,工信部、证监会、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该方案表明,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而是改为并联式审批。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删去。这些举措表明,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将实行并联。

二是注重跨境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海外并购会同时涉及境内外多个审批机关,所以,设计高效的交易结构,协调整个项目的推进流程,并与境内外审批机关及时、有效沟通,对中国企业而言非常重要。举例来说,境内A股上市公司M想要收购一家英国AIM上市的公司,并使之私有化。M公司欲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这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然而英国的审批机构——并购委员会(TakeoverPanel,英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机关)不愿意将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作为该交易的前置条件。双方审批机关都坚持自己的主张,这使得交易一度无法进行。为此,我们重新设计了一套交易结构:由于AIM公司的核心资产是由其下属的若干子公司持有的,而英国并购委员会对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没有审查权,所以M公司可以选择直接收购其核心资产,而非股权,以规避可能触发的审查障碍。

再次,要关注信息披露情况。信息披露可谓是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的核心。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不确定性大的海外并购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需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交易应当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如果该交易条件达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则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如果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还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

在被收购方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