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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以色列技术项目投资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以色列是一个以技术闻名的国度,其在军事科技产业、生物医药、计算机、农业工程等方面的科技水平均居于世界前列。以色列人做科技创新较少以“做大”为目标,很多科技成果在中期甚至早期稍为成熟之后就转让给他人了。面对这些机会,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去以色列“淘金”,中国与以色列之间的跨境技术转移项目在近几年呈几何级增长。

通过经办多起中国公司与以色列公司之间的跨境技术转移项目,笔者总结出此类项目的几点发展趋势:一是技术标的的成熟度越来越趋向早期,说明中国企业所承受的风险程度越来越高。例如在一项医药技术交易中,交易标的尚处于临床二期阶段。二是跨境技术转移的形式越来越简单、直接,从早期的技术出资为主,过渡到现在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为主。三是面向中国公司出售的技术的估价越来越高,交易额越来越大。面对不断攀高的交易风险和交易金额,中国企业应注重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与以色列公司的合作,做好跨境技术转移项目。

技术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色列的很多技术项目都获得过本国政府的资助。以色列国家有法律规定,凡是获得过政府资助的技术项目,对外的技术转移合同要获得政府审批才能生效,其审批机关为以色列经济部下属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ffice of the Chief Scientist of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of the Stateof Israel);而未获得过以色列政府资助的技术项目,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合同生效要件。对于需要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才生效的技术转移合同,只要技术转让方(以色列公司)向首席科学家缴费(以色列政府通过这种方式收回前期的技术资助),首席科学家一般都会批准,但缴费数额则是根据个案确定的。

面对上述流程,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中国公司,需要控制好跨境技术转移合同的生效风险。首先,企业要核查技术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明确其是批准生效还是签字后即行生效。其次,对于批准生效的技术转移合同,企业要避免技术转让方与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之间关于费用商议的时间过长,可以设法督促技术转让方早日获得批准。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给出同意批复之前,作为受让方的中国公司不要过早做项目的实施工作,首笔付款最好在合同生效之后支付。但是,有些以色列公司有可能会要求受让方在合同签约之后即行支付首笔费用,并承诺如果技术转移合同不被批准则全额退款。一般而言,这一要求是可接受的,风险也可控,因为以色列公司的诚信度普遍较高。

在项目实践中,有些中国企业非常担忧以色列公司在技术合同签字之后、生效之前将技术再转让给其他人。其实这一担忧并没有必要。一是因为以色列公司的诚信度有保障;二是时间不允许,跨境技术转移项目一般都要经过漫长的跨境调查和谈判,时间跨度至少为半年,而技术合同的审批生效时间一般仅有3~4周,所以这么短的时间内基本无法再完成一个新的跨境技术转移项目。

技术转移的方式及附随合同

跨境技术转移,从权利获得方式上可分为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广义上也包括技术出资(如前所述,技术出资总体趋于减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又可以分为全球范围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中国区域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两类,因为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所以理论上这些技术转移是可以进行分割处置的。但如果待转移的是专有技术(know-how),且中国区域与全球其他区域要分别进行分割转让,则具体操作会更加复杂,要谈判的条款也更多。因此,中国的企业一定要明白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之间的差别,以及技术的地域限制范围,并及时与专业法律人士沟通。某中国企业在洽谈技术转移项目时,与以色列公司签署了一个意向书(LetterofIntent),中国企业的老板以为自己买下的是这项技术,但专业的法律人士则很清楚,这只是拿下了中国区域的独家许可权(独家许可与技术转让存在很多差别)。尽管意向书不是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要在后期的项目谈判中进行转移模式的更改是非常困难的。

鉴此,中国企业要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在技术转移形式方面,能选择技术转让就尽量不要选择技术许可。二是要注重文化差异。在上述案例中,中国企业认为没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可以先签,有问题以后再谈;而以色列公司则格外看中双方签字的过程,一般认为意向书一旦签署则合作模式便被确定,之后双方只会在细节方面进行磋商和完善。三是要关注全球大市场。企业不应只关注中国区域,要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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