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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受益人欺诈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案例经过

A银行为一家中国境内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收到中国B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金额20亿日元,受益人为Y公司。Y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2月陆续向A银行交单,B银行进行承兑后,A银行叙做了信用证项下融资。

2014年3月,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电报,内容为“申请人称受益人提交虚假提单,涉嫌欺诈,并将向法院申请止付令”。A银行立即向Y公司询问,Y公司称其确实和申请人有合同上的纠纷,但并不是电报所称欺诈,并告知银行不用理会。A银行向Y公司声明,如果确认欺诈,由于开证行可以不付款,A银行将依据合同约定向Y公司追索全部融资本息,所以Y公司务必在信用证之外解决合同纠纷;同时,A银行积极联系开证行,称其已经对单据进行议付,成为信用证项下善意持票人,希望开证行能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劝阻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经过数次沟通,最终开证行付款,融资款项得以归还。A银行遂做了闭卷处理。

思考

首先,银行要做足前期调查,谨慎选择客户。Y公司是一家国内“走出去”的企业,在日本注册四年左右,但与A银行合作时间不到四个月。A银行为Y公司叙做了福费廷业务,但对其的年出口额、法人代表主要经历、资产负债等情况并未进行深入调查,将风险都押注在了开证行的一纸承兑电上。如果不出现欺诈风险,A银行的做法无可厚非,毕竟开证行倒闭的风险极低;但是一旦欺诈成立,按照融资协议,融资银行就有权利对融资人进行追索。因此对于融资银行来说,选择一个履约能力强、资信良好的融资人非常重要。通常而言,中小型融资人在融资银行具有一年以上的结算往来记录应作为客户准入的条件之一,银行对客户法人代表的履历和个人习惯也应有所了解。

对于开证行而言,也要选择实力较强、无不良往来记录的客户。近年来,由于境外的融资利率较低,与境内存款利率形成倒挂,一些买卖双方会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境内开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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