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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外债试点政策详解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下称《通知》),明确将27家全国性银行及上海、天津等四个自贸区内的企业纳入宏观审慎跨境融资试点政策范围,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完善了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新政要点解析

统一了外债额度的管理方式。新政策对于外债额度采取了跨境融资余额与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方式,颠覆了传统的“投注差”静态管理模式;同时,通过融资杠杆率与宏观审慎参数的调整,实现了外债资金跨境流动的宏观审慎调控,体现了外债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考虑到原来没有外债额度的中资企业,如按之前外汇局在几个地区实施的企业外债比例自律试点政策,即按2倍净资产举借外债,可能大大增加外债规模,因此为防范外债风险,《通知》将融资杠杆率从2调整为1,且辅以期限转换因子和币别转换因子。表面看企业外债额度有所下降,但实际影响有限。原因是《通知》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允许外资企业在宏观审慎模式与现有的“投注差”管理模式之间进行选择,允许内资企业选择宏观审慎政策,同时不排斥发改委等部门继续核定中长债指标,从而缓解了额度变化的影响,体现了管理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此外,试点外资银行也可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与现行外债管理政策中选择其中一种政策。

明确了外债额度的集中归口管理原则。此前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总部银发[2015]8号,下称8号文)规定,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分支机构均可以在资本的一定比例内举借外债。此次《通知》规定,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单独申请外债指标,分支机构外债须纳入总行外债指标统一管理。此举可以避免因金融机构法人及分支机构均能取得外债指标、各自为政而可能导致的分散多头管理局面。

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通知》打破了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分别管理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的分工,人民银行负责试点银行的本外币全口径外债的管理,外汇局负责试点企业外债的管理和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体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改革方向,能够确保外债统计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此外,短期外债及中长期外债均采取余额管理方式,外债管理的便利性与合理性也进一步提高。

引入了风险转换因子。通过引入境外融资的类别风险系数及汇率风险转换因子、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体现出外债管理的政策导向。第一,规定外币贸易融资不论期限长短均按20%纳入境外融资额度,以支持进出口贸易及贸易融资。第二,规定试点金融机构的内保外贷、因客户需要提供的衍生品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统一按20%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因自身对冲需要产生的对外或有负债按50%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类型跨境融资的风险转换因子均设为1。通过上述类别风险因子系数的设置,不仅将或有外债全面纳入管理范围,也体现了对不同类别外债风险差异的考虑。第三,规定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体现了人民币外债优先的方向。第四,规定1年期以上的跨境融资风险转换因子为1,1年期以下的跨境融资风险转换因子为1.5,以引导、鼓励借用中长期外债。

加强特殊行业企业风险管理。《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及房地产企业不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反映出对特殊行业企业风险的考量,并保持了与现行外汇局试点政策的一致性。

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不同途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融资既可以存入现行外债户,也可以存入FT账户。这不但使企业多了一个选择,而且外债户内资金可意愿结汇,符合规定的还可以将境内外币划转,使企业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更为便利。这一政策设计有利于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不同途径。

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这是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的核心设计,旨在通过逆周期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控,防范外债跨境流动风险。

事后监管有抓手。《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外汇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检查措施对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外债进行事后监管,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政策给予企业及银行借用外债更多的便利性和自主性,为防范外债跨境流动风险,有必要保留有效的管理手段,即“必要的牙齿”,以确保监管职责能切实得到落实。

政策预期效果评估

《通知》发布后,由于实施细则尚未发布,尚无企业按《通知》申请外债登记,银行在计算风险加权外债余额方面也存在一些细节问题。但从逻辑上分析,新政策可能产生如下效应:

一是《通知》规定外债额度与境内主体的净资产或资本挂钩,由于不同性质主体的资本情况有所不同,且外资企业还可以选择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初步判断,中外资企业及中外资银行在政策选择方面会存在一定差异。第一,政策受益较大的为之前缺乏外债额度的中资企业,这些企业可按《通知》规定取得1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第二,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模式选择上可能出现分化。对于大多数新设外资企业而言,由于1倍净资产基本上等于其实收资本,而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其“投注差”可达2倍注册资本,因此这些企业基本上会选择现行的“投注差”外债管理政策;而对于经营了一定时间的老企业,其净资产数额已超过“投注差”,有些企业甚至超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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