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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风险应急管理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全国推广实施以来,针对跨境资金大幅波动以及贸易融资规模大幅增长等情况,外汇局天津市分局的三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理应急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存在的问题

货物贸易相关文件中的应急保障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细则中有应急保障条款,即在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失衡的情况下,外汇局可采取直接调低企业分类级别等保障措施。但对启动应急保障措施的具体程序和执行方法等缺乏具体规定,如果直接降低企业分类级别会对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实际监管中,基层外汇局对此类措施很难准确把握。

微观调控工具有限,储备不足,力度不够。一是现有监管体系下,几乎没有工具能够对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资金形成直接调控,三次应急管理中出台的政策,内容多是重申和强调现有法规文件的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创设新的管理工具;二是电子数据核查虽能对B类企业收/付汇额度有所控制,但未包含转口贸易等无对应货物流的业务,使监管部门对主营该业务的企业采取降级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在本次流出专项核查中,将某主营转口、转卖业务的企业降为B类,按照规定,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的收/付汇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降级后的企业到银行仍可以正常付汇,降级处理对该企业办理业务几乎没有影响。

对财务性套利行为的管理较为薄弱,难以有效遏制。财务性套利不同于虚构交易背景的套利行为,一般是在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条件下,通过财务安排套取一定的利差和汇差。财务性套利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较多体现在企业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和结/售汇安排等方面。目前,在整个货物贸易监管体系中,监管部门对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管理相对较为薄弱,在符合真实交易要求和履行必要的报告义务之后,企业可自主决定业务的期限、规模和方向,顺周期性也较为明显。虽然外汇局通过设立“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这一指标对企业的贸易信贷行为进行管理,但企业一般可以通过提供合同等材料自圆其说,并且由于贸易信贷属于商业信用,较多发生在关联交易中,其真实性难以核实。凭借现有手段,外汇局对这种财务性套利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

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缺少对风险事前研判的机制。目前,在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当中,分/支局在风险是否存在、存在什么样的风险、风险处于何种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提前干预等方面,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预警、识别、判断和处理的体系,多数应急管理工作是在风险已经暴露的情况下“堵漏”,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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