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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符点费管窥信用证实践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结算方式,由于加入了银行信用,相对安全,且融资便利。在我国,其不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使用,也被引入国内贸易领域,且近年来,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越来越多。

跟银行的大部分服务一样,信用证是一种有偿服务,贸易双方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必定绕不开银行费用的问题。其中的不符点费只是很小的一项,但其由谁承担的问题却反映出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差异。

不符点费的相关规定

所谓的不符点费,或许称作不符点处理费更为合适。其是在开证行审核信用证项下来单发现不符点,而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接受单据并同意付款时,由开证行从付给交单行的款项中扣除的一定金额的费用。一般是从受益人的应收款中扣费,可以视为对受益人交单不符的一种惩罚性扣款。也就是说,由于受益人的交单存在不符点而增加了开证行额外负担(比如需要发拒付报文通知交单行、需要联系申请人询问是否接受不符点等),需要收取不符点费对开证行予以补偿。

但在实务中,不符点费并非都由受益人承担。对此,国际惯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先来看看UCP600相关条款中对银行费用分担的规定。按照UCP600第13条规定,“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支付索偿行的金额中扣除。如果未发生偿付,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按照其第37条a款规定,“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c款又规定,“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按照其第38条c款规定,“ 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所有因办理转让而产生的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必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不难发现,上述UCP600诸多关于费用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不符点收费的规定。倒是国际商会对银行收取不符点费给出了明确的观点。

ICC认为,收取不符点费的理由是用来补偿处理不符点单据的额外支出,因而不符点费属管理费用(包括电话费、单据保管、跟踪申请人对受益人或开证行已通知的不符点的态度等);收取不符点费的不仅可以是开证行甚至可以是开证行的指定银行。但ICC并不认为只要交单不符,开证行就能直接收取费用,而是需要信用证预先规定。ICC第R441号意见是这样说的:“收取不符点费并非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开证行不可依据其内部或往来银行的‘习惯做法’扣费。如果开证行意图收取不符点费,则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包括扣费标准。”换言之,如果信用证中没有不符点扣费的条款,则开证行不得扣除不符点费。此外,开证行在扣不符点费时,应在付款通知中或以单独的电文告知具体的不符之处(IF AN ISSUING BANK INTENDS TO DEDUCT A DISCREPANCY FEE, SHOULD DISCREPANCY(ICES) BE OBSERVED, THERE SHOULD BE A REFERENCE TO THIS WITHI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TOGETHER WITH AN INDICATION OF THE FEE)。从这条意见可以得知,银行只有在信用证中列明将不符点扣费条款且收到不符交单后提示了不符点,才可以扣费。ICC分析还认为,这种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因为只有受益人可以“控制提交单据的形式和准确度”。

综上,造成不符点的是受益人,按照逻辑,谁出错谁埋单,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理应没有争议。然而,实务中的做法却并非如此。

实务中的不同做法

信用证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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