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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重一定小于毛重吗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在跟单信用证中,常常会要求在发票、箱单、提单等商业单据中显示净重和毛重。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商品按照重量计价时,净重和毛重可能会直接影响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的金额;二是在进出口清关时,净重和毛重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报关和纳税数额。所以,在信用证单据的审核中,这两项信息是否“单单相符,单证一致”至关重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同的商品种类、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交易双方对净重和毛重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净重是商品去掉包装的重量,毛重是净重和包装重量之和。所以在大多数人的常识里,净重都小于毛重。但在实务中,毛重是否一定大于或者等于净重呢?

案例背景

在ICC意见470/TA.833rev中,某银行向ICC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贸易双方签订某种纸浆(PULP)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开立了遵从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45A中的货物描述要求如下:

“COMMODITY: ××××××PULP (商品:某纸浆)

UNIT:ADMT(单位:风干重)

QUANTITY:×××(数量:×××)

UNIT PRICE:USD×××/ADMT(单价:×××美元/ADMT)”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单,单据情况如下:

(1)发票上显示了毛重、净重和风干重的计算公式(毛重×92.03/90=风干重)。

(2)发票上的净重由风干重表示,净重大于毛重。

(3)箱单、保单等所有单据上显示的净重均与发票相同。

指定银行议付了单据并将其寄往开证行。开证行以“所有单据显示的净重大于毛重,不符合逻辑”为由,拒付了单据。

然而,指定银行认为此不符点不成立,理由如下:

(1)商品数量和单价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

(2)所有单据显示的净重相同,单单之间没有矛盾。

(3)由风干重的计算公式可知,根据纸浆含水量的不同,风干重有时会大于毛重。在本次交单中,净重由风干重表示,且风干重大于毛重。所以净重大于毛重并无不妥。

就上述情况而言,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开证行和指定银行争论的焦点在于:净重是否可以大于毛重。我们首先要清楚净重和毛重的含义以及两者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照件数或者套数计价时,毛重和净重对商品价格并无影响;按照重量计价时,贸易双方通常会以商品的净重计价。净重一般是由毛重去掉皮重得来的,去除皮重的方法有四种:(1)按实际皮重,即各种商品的包装材料逐件过磅所得的重量总和。这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商品。(2)按平均皮重,即从全体成交商品中抽出其中若干件包装材料,取其重量的平均数。这适用于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比较整齐统一的商品。(3)按习惯皮重。某些商品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在习惯上已有一定的标准,只要将习惯上已认定的皮重乘以该商品的总件数,即得这批商品的皮重。(4)按约定皮重,即去除皮重的方法,依交易商品的特点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由买卖双方事先商定,并在买卖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

无论用上述哪种方法计算,由于总会减去一定的皮重,所以商品的净重肯定会小于毛重,这也符合我们在本文开头所讲的“常识”。这样说来,净重就一定小于毛重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鱼粉等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贸易中,常常采用毛重计量,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免去了称量皮重带来的麻烦和费用,节约了贸易双方的成本,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在“以毛作净”的情况下,毛重等于净重。这就打破了净重一定要小于毛重的思维定势。而在本案例中,则把这一问题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净重可不可以大于毛重呢?如果可以,又在什么情况下净重会大于毛重?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纸浆和木浆等商品的毛重和净重。纸浆和木浆属纤维制品,按照国际统一标准,由90%的纤维和10%的水分构成。作为实际计价重符合这种比例结构的重量称为风干重(AD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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