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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不成立的电提不符点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交单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为了保障安全收汇,受益人的最佳途径是保证交单相符。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的实际需要、第三方制单流程存在疏漏以及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理解不充分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形。当交单不符时,出口方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前以电文的形式电提不符点,以提前了解申请人和开证行对不符点放弃与否,同时得到承付或议付的授权。

通常来讲,电提不符点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出口方银行审核出不符点之后,一般通过SWIFT系统发送MT750电文,写明相关业务编号、支取金额和不符点情况;开证行收到电文后,会结合申请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放弃相关不符点,一般回复MT752电文,表明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授权出口方银行承付或议付。

然而实务中,当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后,实际到单经审核发现并无电提不符点电文中所列之不符点,或者期间因信用证修改导致之前接受的不符点不再存在。开证行应如何合理地处理这些情况呢?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开证行如何处理不再成立的电提不符点。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5年6月1日,开证行开立信用证L1。

6月15日,受益人向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审单后发现交单不符,遂向开证行发送MT750电提不符点电文,其中列明不符点:发票未显示合同号。

6月16日,开证行回复MT752电文,接受该不符点,同时声明对其他不符点保留拒付权利,并列明电文费和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将于付款时扣除。

6月17日,交单行寄单索汇。

6月19日,开证行收到该笔单据。经审核,开证行发现交单行电提的不符点并不存在,该笔单据为相符交单。

此时,开证行能否依据此前的MT752电文,于付款时扣除电文费和不符点费呢?

案例二

2015年12月14日,开证行开立自由议付信用证L2,金额为10000美元,其中规定发票需显示合同号。

12月23日,受益人向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审单后发现交单不符,向开证行发送MT750电提不符点电文,其中列明不符点:发票未显示合同号。

12月24日,开证行回复MT752电文,接受该不符点,声明对其他不符点保留拒付权利,并列明电文费和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将于付款时扣除。

12月28日,交单行寄单索汇。同日,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电文,删去“发票需显示合同号”的条款。

12月30日,开证行收到该笔单据,支取金额为3000美元。经审核,除电提的不符点外,该笔单据没有其他不符点。

案例三

2015年12月14日,开证行开立信用证L3,只允许在开证行兑用。信用证金额为3000美元,其中规定发票需显示合同号。

12月23日,受益人向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审单后发现交单不符,向开证行发送MT750电提不符点电文,其中列明不符点:发票未显示合同号。

12月24日,开证行回复MT752电文,接受该不符点,同时声明对其他不符点保留拒付权利,并列明电文费和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将于付款时扣除。

12月28日,交单行寄单索汇。同日,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电文,删去“发票需显示合同号”的条款。

12月30日,开证行收到该笔单据,支取金额为3000美元。经审核,除电提的不符点外,该笔单据没有其他不符点。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开证行均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依据28日已发出的信用证修改条款来审单,则该笔单据为相符交单;第二种选择,依据修改之前的原信用证条款来审单,则该笔单据为不符点单据,应按照MT752电文中列明的费用标准,于付款时扣除电文费和不符点费。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是否应该依据已发出的修改来审单呢?

案例分析

为了对开证行的选择做出合理判断,我们需要厘清下列几个问题。

问题一:接受电提不符点对开证行审单有何约束?

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时,尚未收到单据,无法判断交单行电提的不符点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并将收取不符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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