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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境外融资租赁发展的瓶颈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随着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境外融资租赁已成为境内融资租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合理配置资产的重要路径选择。本文将分析当前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瓶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瓶颈

一是租赁资产管理有效性较弱。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决定了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和融资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境外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所有权归境内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所有,融资租赁资产的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力归境外承租人所有。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境内外物理距离、法律差异等原因,导致境内融资租赁企业对租赁资产的有效管理被弱化。如果境外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资产,境内融资租赁企业主张权益较难。

二是配套措施缺乏。从境外融资租赁各交易流程来看,除出口租赁模式外,其他交易模式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资产供应商三者之间的资金跨境流动,不涉及租赁资产的跨境流动。因此,对境外融资租赁管理应以外汇管理为主。但当前,在相关外汇管理政策领域仍将融资租赁企业视同一般类型企业,未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这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其一,企业无法正常、规范地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产业创新后劲不足。其二,境外融资租赁“一头在外”或“两头在外”的交易模式,直接导致资金流与物流的不一致,如果按照一般企业管理,会增加外汇管理成本。其三,融资租赁企业出于风险隔离的目的,会设置SPV公司作为项目经营主体,并将资产、负债置入SPV子公司,而实际经营管理则由母公司承担。SPV子公司因此具有“项目主体化、经营空壳化”的特点。按照主体监管原则,外汇监管、处罚只能针对SPV子公司,监管有效性降低。

三是资金渠道单一。由于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使用量大、租期较长,境内租赁企业面临着即期支付、远期回款的资金运营周期不匹配的难题。在现有条件下,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所需资金的供给渠道,仍以注册资本、国内贷款等传统模式为主,供给渠道单一,远不能满足企业正常运营、业务拓展的需要。该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境外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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