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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编号重复之谜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业务背景

申请人:M公司

受益人:澳门A公司

交单行:香港C银行

进口货物:漂白阔叶木浆

起运港:印尼F港口

卸货港:上海

装运日:2015-08-28

业务经过

2015年6月24日,银行应申请人M公司的要求,开出了以澳门A公司为受益人的进口信用证,金额125万美元,货物为漂白阔叶木浆,从印尼运到中国上海港,为正常一般贸易(下称业务A)。

2015年9月7日,银行收到寄单行香港C银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在录入提单编号时,系统提示该编号与系统中记录的Q公司信用证来单项下的提单编号重复。这一提示引起了银行的疑问和警觉:是提单被重复使用,套用授信?还是伪造提单,虚假交易?

申请人M公司和Q公司均为该银行授信客户,且有多年良好的结算记录,按照常理不应该存在以上的假设情况。为了搞清业务的“真相”,单证人员随即调阅了Q公司之前那笔有着相同提单编号的信用证来单业务(下称业务B),该业务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Q公司

受益人:澳门A公司

起运港:印尼F港口

进口货物:漂白阔叶木浆

卸货港:上海

装运日:2014-12-31

经过对两笔业务进行认真对比,发现业务A和业务B的发货人、货物品名、起运港和卸货港四个要素均相同;而承运人、货代、船名、装运时间、货物数量、通知方均不同。两份提单的内容不完全一样,应该不属于被重复使用的情况;但四个关键要素却完全一致,又不免让人觉得两份提单有着某种关联。

银行从业人员在业务审核时应遵循“展业三原则&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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