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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唛头”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案例背景

信用证受益人:SSANC公司

期限:即期

金额:USD68400.00

开证行:THE ASHIKAGA BANK.LTD.(以下简称“A银行”)

转开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THE TOKYO(以下简称“T银行”)

偿付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NEW YORK(以下简称“N银行”)

案例经过

M银行作为交单行收到客户SSANC 公司上述信用证下交单,经审核单证相符后,按照信用证指示将全套单据寄往T银行,并向N银行寄送汇票进行索偿。单据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M银行收到了N银行付款并将款项解付给客户。

但是,在第十个工作日时,M银行收到了T银行的MT791电文,提出了不符点“提单上的唛头与发票和装箱单不符:NOT IN DIA(未显示菱形)”,要求支付50美元的不符点费。经办人员立即重新对信用证及单据进行了审核,发现信用证本身并没有关于唛头的规定,在提交的单据中,发票和装箱单上显示了唛头“TSK”并有菱形标记,提单上显示了唛头“TSK”,但没有菱形标记,同时提单上还显示了集装箱号。

ISBP对唛头的不一致有以下规定。ISBP745 A34(a)规定:“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单据经常在‘唛头’或类似称谓下仅仅显示带有或不带有铅封号的集装箱号码,而其他单据显示了更详尽的唛头细节,并不因此构成矛盾。”ISBP745 A34(b)规定:“一些单据的唛头显示第A33段和第A34段a款中所提及的额外信息,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根据UCP600第14条d款,如此不被视为数据矛盾。”根据上述条款,M银行认为,由于信用证本身并未对唛头进行规定,尽管提单与发票和箱单所显示的唛头不一致,甚至有更多的信息,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所以开证行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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