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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原则监管体系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当前,我国外汇监管正逐步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但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原则监管体系。相对而言,英、德、日等国在金融监管领域有着较为成熟的原则监管框架,其经验值得借鉴。本文在借鉴国际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银行外汇业务原则监管的初步框架。

原则监管的国际经验

确立顶层监管原则,基本实现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原则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大多根据本国金融生态环境特点,将从具体规则中提炼出的数项基本原则作为最高监管要求的原则。这些原则较全面地涵盖了金融交易行为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监管体系。如,英国确立了金融机构在资产储备、商业行为、内部控制、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信息公开、配合监管等方面行为的基本原则。

强化内控制度的内在约束力并实行正向激励,确保监管成效。为充分发挥内控制度的约束效力,监管者有权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的金融机构做出处罚。如,德国法律规定,银行内部要通过业务部门合规经营、合规部门监督检查、内审部门独立评估的“三道防线”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监管层有权处罚不按要求落实者;英国则要求金融机构根据监管原则自行决定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监管层以金融机构的行为产生的最终结果作为评判、处罚标准。此外,为激励监管对象自觉依照原则开展业务,监管层可以给予执行原则较好的监管对象降低检查频率、减免处罚等优惠举措。

确立明确的处罚依据并适时公布违规案例,维护监管的权威性。针对原则监管理念下的处罚边界问题,英国将违背原则列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之一,即监管者如果认为金融机构的行为违背了基本原则中的任一原则,无需考量该行为是否违反具体规则,就可对其做出处罚。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3年以“未能保证给予客户合适建议,系统管理缺陷”为由,对西塞姆投资公司罚款600万英镑。此外,为提高被监管者对监管原则的认知准确度,并维护监管的权威性,监管者会向社会公开因违反监管原则而受到处罚的典型违规案例。

强化审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的外部约束力。外部约束是维护监管权威、确保监管成效的重要一环。通过引入外部审计、评估,可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这一环节的重点,是考察金融机构行为是否达到了监管层的监管目标,是否对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以此倒逼银行守法经营,进而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如,德国要求银行每年必须选择一家审计公司对银行落实监管要求的措施进行审计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

注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双向沟通。在确定基本监管原则后,监管者通过与被监管者的充分博弈和沟通,制定出具体的细则和指引。如,英国对大型金融机构设有专门联系人,负责与金融机构沟通并监督其日常活动;同时,针对小型金融机构设立了金融机构联络中心,专门处理其问询。

制定与基本监管原则相配套的细化规则或指引解释。为保障监管目标顺利实现,监管部门会出台一系列对监管原则进行解释说明的指引性文件,以保证被监管者准确认识、理解监管者的意图,提高监管效率。如英国在基本原则之外制定了《监管手册》,对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中国原则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建立与基本监管原则相配套的规则体系或操作指引,导致业务审核标准不一。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对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要求,银行在履行原则时以自身对原则的主观理解为基础,导致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对业务合规性审核松紧不一。此外,还容易导致银行人员以法规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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