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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与市场业务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近年来,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下称《通知》)等法规,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有关证券及资本市场方面的管理,以便利市场操作。在此基础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下称《新版操作指引》)也做了较大调整。本文主要对其中有关证券及市场业务的内容进行分析,以便于银行更好地运用《新版操作指引》。

证券及市场业务主要变化

《新版操作指引》中涉及证券及市场业务的共五部分23项。其中,证券投资管理业务8项,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2项,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5项,证券投资业务5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3项。

内容和数量的变化。一是取消了20项核准业务(见表1),二是新增了11项登记业务(见表2),三是有9项登记业务较之以往有所变化(见表3),四是明确到银行办理的业务有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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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和规范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的发行信息增加了“优先股”信息,使发行信息更加全面;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境外股份使用资金均增加了人民币信息,完善了资金运用的币种结构,同时取消了回购和增持相关账户信息;取消了境外上市登记、境外持股登记有关股票发行面值、发行价格、回购价格、增(减)持价格及期限等具体市场交易信息;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待支付账户、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等账户信息为选填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办理登记时如已开立相关账户的填写,未开立相关账户的可不填写。

取消了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和开户数量的限制。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开户银行取消了地域限制和开户数量限制,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可根据实需原则开立相应账户。境内公司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应在其对应的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应适当控制开户数量。

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一是取消财了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二是取消了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三是取消了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四是取消了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对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简化了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审核材料。取消了原审核材料中的《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核准文件》和《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额度核定文件》,改由证监会(局)出具《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证明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出具《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证明文件》(或无异议函)代替;同时,下放业务受理权限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新增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经银监部门批准获得开办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银行,在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前,需到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以资金管理人身份吸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的,应在首次开办业务前15个工作日办理登记;仅销售产品但不实际管理资金的银行不需办理登记。

相关注意事项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变更(或注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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