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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统计释疑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声明 “释疑”与“说法”栏目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本刊及内容提供单位均不对此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Q:境内某中资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后结汇,该笔结汇应如何统计?

A:出口押汇属于贸易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为货物贸易性质,因此该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统计在“03中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定期收取境外支付的经营性租金并结汇,应如何统计?

A:设备租赁应区分为最终设备所有权转移的国际金融租赁和所有权不转移的经营性租赁,前者结汇计入“140其他投资”,后者计入“126其他服务”。该笔外汇资金属于经营性租赁租金,应统计在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境内某银行收到境外关联行支付的由其代缴的海外代付利息税并结汇,应如何统计?

A:代缴利息税应统计在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由于境外关联行为实际结汇主体,且为非居民机构,应统计为外资机构,故该笔结汇最终应统计在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境内某中资企业,现将转让价款购汇支出,应如何统计?

A:该笔业务属于直接投资撤资。对于此类业务,结售汇主体应确定为被撤资企业,为方便与结汇时的交易主体相对应,企业性质应按其被撤资前的身份确定。如果撤资前外方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则被撤资企业被认定为外资企业,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如果撤资前外方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则被认定为中资企业,购汇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借入500万美元,其结汇应如何统计?到期购汇还款时应如何统计?

A:境内公司收到境外关联公司的借款应当被认定为是境外关联公司对境内企业的投资追加,应统计在“直接投资”大项下。因该笔投资既不是投资资金本金,也不是直接投资撤资和房地产,故不再计入子项。该笔结汇最终应统计在横栏“220直接投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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