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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政策答疑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声明 “释疑”与“说法”栏目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本刊及内容提供单位均不对此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Q:上海自贸区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向境内某中资机构发放一笔出口押汇,是否属于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范围?可否结汇?

A:上述出口押汇属于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下称125号文)、《境内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9号令)等法规,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内中外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属于国内外汇贷款。国内外汇贷款包括自营外汇贷款、外币委托贷款、外币贸易融资等,出口押汇为贸易融资中的一种类型,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Q: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办理登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登记?

A:根据125号文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等规定,国内外汇贷款由债权人登记。银行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由贷款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逐笔贷款的签约、变动和余额信息。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过该系统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数据;未开通资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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