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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创新尝试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8期

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卖方先行发货模式,不仅使得出口商长期处于劣势地位,更暗含信用风险。特别是面对当前供大于求的国际大环境,远期付款结算方式的采用实际等同于出口商被动向进口商提供融资,对出口商更加不利。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的经济下行极大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付款违约率、拖欠率高,出口企业对收汇风险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同时,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对于人民币升值问题的博弈中,使用非人民币结算的出口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承担汇率波动所导致的风险。一方面,对于出口商来讲,与其坐等买方到期付款,不如借助银行贸易融资产品提前收回货款,尽早落袋为安;另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讲,迫于监管机构信贷规模的限制,以及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存贷利差收益缩水现状,将产品重心偏向具有买断特性的福费廷、国际保理及风险参贷等业务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

传统褔费廷业务

根据《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福费廷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无追索地买卖特定付款请求的交易。福费廷本质是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获得即期流动资金。

福费廷是买断型融资,可有效转嫁信用、国家、利率及汇率等贸易风险。其中,无需占用出口商在银行的授信额度的中介型福费廷,对授信不足的企业客户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贸易融资产品。其获得的融资款项,使具有负债性质的长期应收账款变为销售收入,可以美化出口商的财务报表和流动性指标。福费廷的融资期限灵活,短期、中长期项目均可应用,但主要服务于中长期贸易融资领域,如大型设备等资本品的出口。其风险转嫁特性,鼓励出口商拓展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增加了出口企业贸易机会。

福费廷是一项风险相对可控的业务,其核心内容是“放弃了票据被拒付时对前手的追索权”,这也就意味着风险和权利的完全转移。为规避风险,福费廷包买商对所包买的债权凭证有担保要求,因此福费廷是基于银行等机构的担保而发生的行为。比如在信用证项下,需开证行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以此为前提办理福费廷放款。这也是当前国内银行最常见、最成熟的福费廷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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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创新

福费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我国后,经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推介,其已在贸易企业中形成了良好的认知度。目前,境内银行偏好办理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大多为自行买入优质国家及地区的已承兑票据,或作为中间商赚取中介型福费廷手续费的利差,业务形式相对单调,加上国内二级市场仍不成熟,使得福费廷业务的诸多优势并未得到发挥。

近几年,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推行,出口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也随之剧增。各大境内银行积极对福费廷业务方式和产品组合进行创新,可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也与时俱进,逐渐由独立单一产品向产品组合或综合解决方案发展。

业务方式创新——以进口代收保付为例

托收方式是以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托收项下融资是银行以自有资金对出口商进行融资。相较信用证开证等费用来讲,托收方式的银行费用比较低,对买方市场下的进口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在此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无法直接申请福费廷融资,因为就托收方式的商业信用而言,进口商的承兑无法成为福费廷包买商认可的担保形式。而进口代收保付,则成功解决了托收方式叙做福费廷的准入门槛问题。

进口代收保付,是指在远期承兑交单代收业务项下,出口商在托收指示中明确,须银行保付后方可放单,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并根据进口商的承兑申请,经信贷审查扣除进口商授信额度后,为进口商的付款承诺加具保付,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转化为由代收行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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