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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之诉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8期

2016年3月16日,从欧盟初审法院传来捷报,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玻璃”)在与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的诉讼中大获全胜。欧盟法院判决欧委会对信义玻璃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无效,否定了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中拒绝给予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的结论,并要求欧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始于2013年的欧盟对华光伏玻璃的反倾销调查中,包括信义玻璃在内的四家企业(或集团)向欧委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原审中均被欧委会否决。然而,仅有信义玻璃向欧盟法院起诉了欧委会,在德恒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积极抗辩,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迎来了令人鼓舞的胜利。尤其在2016年欧盟将确定是否会主动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下,这一案例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欧盟“三反”调查中遭遇重创

2013年2月28日,欧委会根据申请人EU Prosun Glass的申请,针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同年4月27日,应同一申请人的申请,欧委会再发起反补贴调查(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此次调查涉及中国200多家光伏产业,影响中国企业约3亿美元的出口额。

面对欧委会来势汹汹的双反调查,信义玻璃作为中国国内最大的光伏玻璃生产商和出口商之一,选择了积极应对。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信义玻璃不仅按时提交了完整的反倾销问卷以及欧委会要求的各项补充材料,而且在全面评估和分析了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向欧委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这是由于信义玻璃的母公司——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财务和内控系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和规范的记录。信义玻璃认为,上述特征已经满足欧委会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然而,欧委会在对信义玻璃进行实地核查后,于2013年8月22日致函信义玻璃,拟拒绝给予信义玻璃以市场经济地位。根据欧盟第1225/2009号法令(《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7)(c)条规定,市场经济标准包含:成本、价格、销售等企业决策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做出,不受国家干预;企业拥有一套清晰的、根据国际会计标准进行独立审计的基本会计记录;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到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的严重扭曲;企业受到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约束,以保证企业行为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进行。欧委会认为,虽然信义玻璃满足了上述四方面的要求,但由于信义玻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所以该企业不满足市场经济标准第三款规定。欧委会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指的是信义玻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得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以及作为外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虽然信义玻璃提出了进一步抗辩,但欧委会于2013年9月13日再次致函称,信义玻璃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非市场经济的,严重受制于国家计划;两项优惠政策可使信义玻璃执行低至14.01%的所得税率,从而获得吸引投资的优势,进而全面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和经济状况。在接下来的反倾销初裁和终裁中,包括信义玻璃在内的四家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均被拒绝。2014年5月13日,根据欧委会第470/2014号法令(即“反倾销终裁”),信义玻璃被征收36.1%的反倾销税。

2014年12月19日,经原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人的申请,欧委会再次发起针对中国光伏玻璃的反吸收调查(anti-absorption)。所谓反吸收调查,是指在进口国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欧委会的“三箭齐发”,引起了中国出口商的强烈反应。信义玻璃再次据理力争、积极应诉。然而,反吸收调查之后,欧委会再次力压中国产业,整体提高中国出口商的反倾销税。调整之后,信义玻璃适用的反倾销税已经高达75.6%,超过原先税率水平的一倍。

争议核心:市场经济地位

欧委会公布的反倾销最终裁决结果并不能令信义玻璃信服,其中最核心且最让信义玻璃感到不公的,就是欧委会对其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否决。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treatment, MET)是反倾销实务领域至关重要的概念,直接决定了企业最终获得的反倾销税率水平。享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使用自身在国内销售的价格(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而不享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其自身国内价格不能被调查机构采纳,要采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替代价值)来替代。当倾销幅度的计算依赖于替代价值时,应诉企业通常会处于不利境地。

律师团队研究了欧盟法院历年来关于反倾销调查上诉审理的判决之后发现,尚无与信义玻璃类似的、针对税收优惠与市场经济地位关系的判例。这一困扰信义玻璃以及中国众多出口商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律师团队向信义玻璃建议,如果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那么不仅其倾销幅度要重新计算,而且反吸收调查的裁决也将随之无效。在反倾销终裁结果公布的三个月之后,信义玻璃于2014年8月7日一纸状书将欧委会告上欧盟法庭。

信义玻璃认为,欧委会以其不满足市场经济标准第三款为由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违背了法律和案件事实。根据欧盟第1225/2009号法令(《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之一是“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受到来自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的严重扭曲”。认定企业不满足该要求需要两方面的要件:一是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被严重扭曲,二是该严重扭曲来源于先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信义玻璃指出,单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信义玻璃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造成严重扭曲,或者单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于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都无法导致对第三款市场经济标准的否定。信义玻璃可以证明,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来源于先前非市场经济体系,亦没有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及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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