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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单据拒付背后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9期

案例背景

开证行:M银行

开证申请人:Z研究院

受益人:美国B公司

交单行:美国J银行

开证金额:USD43292.00

单据要求:发票、装箱单、空运提单

业务经过

2015年6月10日,M银行应申请人Z研究院的要求,开出了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美元信用证,金额USD43292.00,期限SIGHT,货物为监测系统备件,从美国空运到中国上海,为正常一般贸易进口。

7月9日,M银行收到美国J银行寄来的单据,金额USD43292.00,单据包含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空运提单。经审核,未发现实质性不符点。

7月15日,即收到单据次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客户联系M银行,要求不要在原定的付款到期日(2015年7月17日)付款,理由是:受益人B公司错将信用证项下货物发运至杭州而非原定的上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清关并提货;Z研究院还告知,受益人美国B公司也已知悉此情况,并将配合申请人解决问题。故此,Z研究院要求M银行先提出拒付,以赢得时间来安排重新清关提货。

此时尚未到最迟付款日,基于该套单据初审后并无实质性的不符点,银行建议Z研究院在获得美国B公司准许后,出具书面说明,指示M银行向交单行发出延期至9月8日(信用证效期)付款的报文,同时做出承诺,若在最迟付款日7月17日当日中午前未收到交单行接受延期付款的回复报文,则于当天对外付款。当日M银行凭Z研究院的承诺函,向美国J银行发送报文,要求将付款日延至9月8日。

截至最迟付款日7月17日中午,M银行仍未收到交单行同意延期付款的报文,于是银行联系Z研究院,要求其遵照承诺立即付款。但此时客户提出,由于其尚未提货,还是希望M银行先对外拒付。谨慎起见,M银行再次对单据进行了仔细审核,发现空运单据上未显示货描。

关于空运单据上是否必须显示货描,UCP600 14e中有如下规定,“IN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F STATED,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IR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以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ISBP745 H22也有如下规定:“A GOODS DESCRIPTION INDICATED ON AN AIR TRANSPORT DOCUMENT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GOODS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空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统称).”

但根据ICC 的分析与结论: UCP没有要求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显示货描。而且在TA539与TA617rev的官方案例中也重申了此观点。R364也指出:“THERE IS NO SPECIFIC REQUIREMENT FOR A GOODS DESCRIPTION TO APPEAR ON ANY DOCUMENT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对出现在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没有具体规定).”这样看来,以空单无货描进行拒付并没有十足的把握。

M银行又翻阅了相关案例及参考文献,了解到作为运输单据来说,没有货物描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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