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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无法通知之后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9期

案例背景

M银行客户A公司与其交易对手英国M公司之间长期以来都是采用托收D/P AT SIGHT方式进行结算,M公司选用的代收行一直是N银行。但从2015年8月份后,A公司与M公司的结算方式由D/P即期改为D/A远期,并要求M银行对单据加具保付。

票据保付和信用证的本质是用银行信誉代替企业的商业信誉,这两种方式都能满足出口商M公司对银行无条件保证付款的要求。但是票据保付的风险成本占用是50%,而信用证的风险成本占用仅为20%。考虑到成本因素,在M银行的积极营销下,A公司同意将与M公司的结算模式由原来的托收结算改为信用证结算。

案例经过

2016年2月4日,A公司申请开立一笔进口信用证,受益人M公司,通知行N银行,期限90 DAYS FROM B/L DATE(提单日后90天)。2月5日,开证行M银行收到N银行的799电文称:“根据我行2015年8月发布的全球贸易金融业务战略指引,我行将无法按照你行的请求通知该信用证。对于RBS(苏格兰皇家银行)存量客户的业务,也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长假过后的2月15日,A公司在联系M公司后向M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增加第二通知行L银行,M银行立即于当天发出了修改电。

2月16日,N银行回电称无法进行转通知,并再次提醒M银行注意其2月5日发出的799电文。M银行随即将这一情况通知A公司,并提出解决方案:由A公司提出申请,直接将第一通知行N银行改为L银行,同时让A公司联系M公司,请N银行向M银行发出撤销信用证通知的电文。

当日,M银行收到N银行电文称,无法将信用证通知给L银行,已撤销该笔信用证通知并闭卷。

2月17日,A公司提出修改申请,将通知行修改为L银行。2月18日,M银行收到L银行的MT730。自此该笔信用证开立业务终于告一段落。

业务思考

该笔业务并不复杂,只是一个简单的进口信用证开立,但是兜兜转转耗时将近两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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