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加强银行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9期

近年来,外汇局加大了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的改革力度,极大地便利了企业外汇业务的开展。但这也给外汇局的监管和银行的业务审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银行一方面要吃透外汇局政策法规的意图和要求,另一方面还要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指导下服务客户,满足客户结算便捷、降低成本的要求,给客户以最大的便利。于是,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有可能对客户提供虚假材料、构建虚假交易背景的问题疏于审核。在外汇局服务、监管并重的管理模式下,简政放权后加强银行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变得尤为重要。

货物贸易项目下

情形1:货权出让方非款项受让方。如境内C公司与境外A公司发生了货物进出口贸易,但该款项却被支付给境外B公司。引发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A、B两家公司为母子公司,母公司为省去资金归集步骤,直接要求采购方支付货款给总公司。二是A、B两公司为债权债务关系人,A公司亏欠B公司款项,通过C与B公司的贸易结算来抵消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情形2:违规用外币结算未经关货物贸易。具体常见为:两家境内区外企业间发生的非进出口贸易以外币结算。

情形3:不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对外付汇。这种情况常出现在代理进口业务中。货物实际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具“一体性”,经营单位为实际货物报关责任主体,进口数据产生在该企业名下,而收货单位一般不具进出口经营资格。收货单位将本单位账户上自有外币划入经营单位或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经营单位,代垫进口款项是合规的,但实际中常有收货单位,为精简结算步骤,直接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卖方,导致款项汇出方与货物经营单位不一致。

产生以上三种虚假形式的驱动因素是企业人为简化结算流程,而企业经办人员操作的随意性和对外汇政策的认知盲区是导致这些情况时常出现的主因。因此,银行经办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在发票审核环节,要把握以下关键点:一是确定该INVOICE(付款通知)是否为采购方出具、是否为对方函头纸张、落款签字盖章是否正确;二是确定该INVOICE是否出具给付款方,时常在INVOICE上有“BILL TO XXX(账单至某某)”,“SHIIP TO YYY(货运至某某) ”,此时如果YYY付款就会构成上述的情形1;三是要查看“INVOICE NO ××××”(付款通知编号),因为企业一般会要求付款方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该号码,以便核对入账,因此应格外关注缺少编号的INVOICE;四是查看INVOICE开立日期,很多虚假的INVOICE是企业自己套用模板打印的,日期与实际出口和报关日、合同签订日存在时间上的逻辑矛盾(如合同日期在后,发票日在前)。

对于情形2、3中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要保证货物贸易项下付款企业在外汇局收/付汇登记名录内。若经查两家均为区外企业,应要求企业提供经海关签章的进口报关单或电子关单截屏信息。若不在名录内,银行应不予付汇。

服务贸易项目下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化了单证审核流程,但也正是由于税务、单据要求等方面的简化,导致企业有意无意虚报款项用途,人为地减少供审单据的行为时有发生。

情形1:将境外个人境内工作报酬以顾问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款项用途汇出。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企业在支付境外个人工资报酬时,需提交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就业证等资料,以此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另,《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这使得有些企业为人为简化付汇资料而故意变更款项用途。为防范该情形的出现,银行在企业支付顾问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顾问(咨询)合同及情况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