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展业原则下跨境融资性担保的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9期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实施两年以来,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为值得称道的是,有些思路在后续的改革过程中陆续得到复制推广。如29号文提出的外保内贷项下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在自贸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跨国公司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及人民银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中,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外部经济环境、国际收支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跨境担保的管理内涵也应随之调整。较之一般的境内融资业务或是其他跨境结算业务,跨境融资性担保涉及对象更多,境外主体及交易的尽职调查更为困难,境内外之间的资金、物流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商业银行本身也应结合形式变化,认真做好展业三原则,主动加强对于内保外贷的管理:在事前,做好客户准入、交易背景甄别、履约意图判断;事中,动态跟踪境外贷款资金是否用于符合法规规定的用途,防止境内外关联人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事后,在加强异常报告管理等方面细化内控制度,防止对外担保履约成为异常资金流出的通道。

加强主体识别  防范政策合规风险

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内主体有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开证行,境外主体有保函受益人(债权银行)、被担保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上下游企业。29号文明确要求,银行在对担保履约意图的审核中,应该对境内外当事人各方进行尽职了解。在申请人方面,除按照一般信用审查的要求外,应着重加强对异地企业的关注,了解客户舍近求远不在注册地银行办理业务的真实原因是否合理,分析客户是否为了逃避所在地监管规定而异地办理业务;同时银行需要合理评估自身对于异地客户信息的掌握程度、后续交流/管控能力,慎做超过自己能力的业务。

在境外债务人方面,虽然2010年7月以来政策层面放宽了对被担保人与境内机构在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方面的限制,即使是亏损企业或无经营记录的境外机构也可作为被担保人,但政策层面的开放决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不用考虑境外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尤其是在境内反担保人可以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银行经办人员更要注意不能因为担保项下还款来源有了保证而忽视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了解。银行应通过境外债务人的境外注册文件、年度报告、会计报表等资料,了解其股东构成及变化、实际控制人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并对报表的勾稽关系进行分析。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银行审批人员在对某客户提交的香港债务人的报表进行认真分析后发现如下异常迹象:会计报表按境内通行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计价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不符合在香港注册公司的一般情况;损益表显示,债务人全年办公场所租金及水电费用不足1万元、雇员薪酬不足10万元。这些异常信息和报表上的销售收入等其他数据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最后,银行审批人员否决了客户申请,在客户准入上把好了风险防控的第一关。

银行对境内外关联客户之间的交易应有高度的敏感性。关联交易并不天然会带来风险,但无疑,关联交易可以为别有用心的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操纵上提供天然的便利。银行在前期准入及存续期管理中如发现境外债务人的上下游交易对手也在关联企业范围之内时,或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着多家境内、境外机构办理跨境融资担保业务时,有足够的理由需要加强对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此,银行应尽量要求境外债务人提供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单据,如保险单据、运输单据、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弥补关联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商业材料缺乏证明能力的不足。如客户以种种理由推脱,或是无法提交按照商业惯例应当具备的第三方单据,例如合同价格条款注明CIF却无法提交保险单据,银行应及时调整后续信贷管理措施。

穿透交易全程  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由于跨境调查会受到诸多因素限制,银行无法像在境内一样对境外债务人进行深度调查,并可能因此使一些利用跨境担保进行套利的客户通过准入关口。对此,应掌握套利客户经营模式的两个特点。

特点之一就是必须通过循环操作、积小为大、以小撬大,借道境内外银行的融资进行资金重复进出境来套取汇率、利率收益。因此,银行应基于“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在存续期管理中从境内外客户之间的交易类型、资金往来、流水记录入手,持续跟踪,细心查找客户是否存在此类现象。如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当事人业务模式就具有以下明显的周期性:汇入保证金→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境外债务人提款→境外债务人向其上游(经常是同一城市的)企业付款→以跨境贸易的方式流入境内到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账户→汇入保证金。

特点之二是出于降低运作成本及逃避银行审查的考虑,套利业务在交易背景的选择上往往会构造并不真实存在的交易,通过伪造交易单证或通过小体积高价值低物流成本的(黄金、高技术电子产品等)转口贸易等模式进行。故银行应跟踪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流的全过程及其所对应的交易,进行穿透式尽职审查,特别要注意类如以下的异常之处:境外债务人所提供的购销合同过于简单,运输条款中没有争议仲裁条款,甚至未指定运输地点;购买液晶显示器,除了尺寸规格之外,没有品牌、型号其他的参数;采购合同显示货到付款,而提交的收货证明却显示收货时间早于融资业务之前几个月已经完成;前后提交多份单据(尤其是合同),但同一人员签字的笔迹却明显不同,或者不同人员的签字笔迹相同;对于一些价值波动幅度较大的商品,合同显示的成交价格和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等。如在实务中发现类似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