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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巴合作新契机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

2015年4月,巴基斯坦政府公布了《2015年发电政策》(《Power Generation Policy 2015》,下称《新政策》),意味着此前在巴基斯坦电力投资舞台上实行了13年的电力政策(《Policy For Power Generation Projects Year 2002》,下称“2002版政策”)将淡出历史舞台。

目前,《新政策》出台已一年,且有力支持了中巴经济走廊项下电站项目的开发。为了让企业更明确不同版本政策的关键点、及时把握电力领域的机遇,本文将在梳理巴基斯坦电力政策沿革的基础上,为中国企业挖掘新机遇提供一些思路。

更新适用范围

2002年,巴基斯坦政府制定并发布的2002版政策,广泛适用于私人投资、公共投资、公私合营投资的巴基斯坦电站项目。为进一步吸引对可再生能源/新能源领域的投资,2006年,巴基斯坦政府又制订并发布了适用于光伏电站、风电站、甘蔗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2006年替代能源发电政策》,对投资者开发替代能源电站项目的方式、电价确定、融资和财务优惠措施、政府担保等做出了规定。

《新政策》在结合巴基斯坦电力部门近年来新发展和新诉求的基础上,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更新。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适用范围。就投资而言,《新政策》适用私人投资项目、公私合营(PPP)项目以及满足特定条件的公共投资项目。就电站类型而言,《新政策》主要适用于以水电和热电(燃煤、燃油、天然气)为代表的常规能源发电项目。联邦政府私人电力与基础设施委员会(Private Power and Infrastructure Board,下称“PPIB”)及省级政府的相关主管机构可为此类常规能源电站项目的私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但《新政策》不适用于根据2006版政策实施的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甘蔗发电等新能源电站项目。

二是对过渡期做出了安排:对依据2002版政策取得有效政府支持函(Letter of Support,即 “LOS”)的项目,仍将适用2002版政策;对意向函(Letter of Intent,即 “LOI”)在2015年2月15日前到期的项目,在《新政策》生效一个月内可以选择适用该政策。

细化项目开发路径

2002版政策不区分电站类型,统一将所有项目的取得路径分为自选址模式(Proposals on Raw Sites)和招标模式(Solicited Proposals)两种。自选址模式主要适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未启动的发电项目;招标模式适用于巴基斯坦政府已经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在自选址模式下,私人投资者首先需根据前期勘探情况向主管机关提交其选定地址的项目建议书,主管机关在审查后授予项目投资者应享有的优先项目开发权。

《新政策》则将电站类型区分为水电和热电,并明确了两种类型项目的开发路径。

水电项目的开发路径如下:对已经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详细设计的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招标方式,通常报出最低电价的投标者中标;对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但未完成详细设计的项目,采用递交项目建议书的方式,项目将授予排名最靠前的投资者,且投资者可获得用于可行性研究升级的短期意向函;继续允许采用自选址模式开发水电项目,但增加了比选环节以鼓励竞争,项目会授予经比选后排名最靠前的投资者,投资者可获得用于开展可行性研究的意向函;对小水电项目(指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项目),按照预先电价(Upfront Tariff)条款实施。

热电项目的开发路径如下:投资者原则上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基于预先电价递交项目建议书的方式选择,但对于巴基斯坦政府有国际承诺的项目(例如项目需快速实施或者项目需要特殊燃料、选址或融资),授予程序会相对灵活。后者主要包括省级政府批准但交由PPIB继续实施的项目、政府间协议指定的项目、基于限制性贷款或使用本地燃料的项目、公私合营项目、巨形电站项目等8类。此类项目的具体授予程序目前尚不清晰。

优化技术细节

第一,明确了“三方政府支持函”的衔接机制。相较2002版政策,《新政策》删除了划分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权力范围的“50MW标准”( 电站项目以装机容量50MW为界,50MW以上由联邦政府提供服务,以下由省级政府提供服务),不再严格区分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的管理权限,放宽了对省级政府建设和管理发电项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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