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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边民互市贸易外汇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

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边民互市贸易快速发展。但由于边民互市贸易在货物运转方式、资金结算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对边民互市贸易的外汇管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对边民互市贸易进行监管,成为外汇管理部门亟需考虑的问题。

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代理公司代理付汇存在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外贸经营主体和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一般理解为从事跨境贸易的公司和个人,即贸易主体,而代理公司并不是贸易主体。当代理公司代理中方边民向境外个人付汇时,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需申请成为名录企业后方可付汇;但由于代理公司没有实际发生进口业务,从而导致了单边付汇行为的出现。这存在着一定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给外汇管理带来了挑战。

边民互市贸易中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按照目前边民互市贸易货物流转模式,货物在通关时,国外海关以货物出口报关,而中方海关不做进口报关处理,仅进行边民互市贸易通关登记,互市贸易交易数据也不纳入海关系统统计。因此,在外汇局货物贸易监管系统中,只有资金流数据而没有相应的货物流数据,不便于外汇局对边民互市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双边交易数据的监管。

现钞结算导致的统计监测及社会安全问题。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考虑,加之现钞结算具有操作简便、灵活、便于周转的特点,因此在边民互市贸易中现钞结算占有一定比例,且该结算方法借助民间“地摊银行”,实现了人民币与其他外币现钞的兑换。由于现钞结算游离于外汇监测体系之外,加之一些边境地区存在的黑市外币现钞兑换的无序状态,卷钱、骗钱、抢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边境地区造成了消极影响,不利于边民互市贸易的长远发展。

境外个人购汇汇出的有关证明材料缺失。由于我国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对手多为境外个人,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但由于边民互市贸易的特殊性,境外个人难以获得购汇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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