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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数字、电子、虚拟与加密货币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

2009年,化名为“中本聪”的开发者基于密码学和网络P2P技术创立了比特币。它由计算机程序产生并采取分布式记账,在互联网上发行和流通。比特币的出现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专家学者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有人将比特币称为数字货币,有人称之为虚拟货币,还有的称之为加密货币。即使同称为数字货币,不同学者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有的认为刚好相反,有的甚至将数字货币、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概念混用,没有给予明确的区分。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彼此间的区别。这是开展数字货币及其技术研究的必要前提。

数字货币

当前对数字货币的定义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字货币是基于互联网的货币。Andrew Wagner(2014),Tasca、Paolo(2015)把数字货币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货币,具有与物理货币相似的属性,但允许瞬时交易和无国界转移,并认为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这种观点强调了数字货币的互联网特性和瞬时交易、跨国界转移的特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朱阁(2015)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其核心特征是没有发行主体、总量固定、交易过程需要网络各节点的确认。这种观点强调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网络化和使用加密技术的特性,并认为虚拟货币的范畴要大于数字货币。第三种观点认为,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互不包含。王永红(2016)从是否属于法定货币的角度对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做了区分,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法定电子现金”,即由货币当局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的价值载体。数字货币的重要使命之一是部分替代现金,降低现金印制、发行、清分、销毁的成本。

通过对比分析不难看出,这些定义都深入剖析了数字货币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数字货币的特征,但都不全面。第一种观点只看到了其互联网特性,忽视了不基于互联网货币的数字性。第二种观点过于强调去中心化,把去中心化作为判断数字货币的标准,从而把非中心化货币排除在外。第三种观点将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完全隔裂,没有论证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根本区别,说服力不强。综合这些观点,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与实物货币相对应,泛指所有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的法定货币和替代货币,是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统称。

电子货币

近年来,国外学者对“电子货币”的概念使用较少,大多用“数字货币”代替,认为两者内涵相近。但在国内,“电子货币”却是专有名词,特指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或数字化形式,其内涵远小于“数字货币”。程剑鸣(2002)将电子货币定义为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互联网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支付机制。李翀(2003)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磁条、电子线路或互联网中的无形的货币,如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网络货币等。朱阁(2015)在界定电子货币概念时,认为电子货币是纸币在银行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将法定货币以电子化和网络化存储、支付的形式,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电子货币常以磁卡或账号的形式存储在金融信息系统内,以方便储藏和支付为主要目的,货币的价值与法定货币等值。蔡制宏(2015)认为,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表现,被用来进行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交易。王永红(2016)认为,电子货币是与银行账户相关联的记账式货币,如卡基支付、移动支付。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或数字化形式,常以磁卡或账号的形式存储在金融信息系统内,以方便储藏和支付为主要目的,货币的价值与法定货币等值。

虚拟货币

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2013)认为,虚拟货币是相对于真实货币而言的,在某些环境中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作为交换的媒介,但不具备真实货币的所有属性,尤其是在任何司法体系中,都不是法定货币。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4)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能通过数据交易,并具有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储存的功能。但其并不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因而没有任何当局会为它提供担保,只能通过使用者间的协议来发挥上述功能。欧洲央行对虚拟货币的认识则有一个演变过程:2012年,将其定义为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货币,认为其通常由它的开发者发行和控制,并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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