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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新空间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

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总结部分地区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推广至全国;同时,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以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跨境资金运作的需要。

《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外汇局积极推进外债管理简政放权,不断推出改革政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为通知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一是大幅简化外债登记管理。2013年5月,外汇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大幅优化了外债登记管理流程,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根据此文件,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后续业务,企业均可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这使企业往返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显著下降,资金周转速度加快,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探索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2015年2月,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57号),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及江苏张家港保税港区等部分特殊经济区域,实施以外债比例自律为主要方式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5年8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对北京中关村试点政策进行了“升级”,扩大了外债资金用途,放宽了外债专用账户管理,并对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最低外债额度支持。

2016年1月,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建立了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地区的企业和27家试点银行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2016年5月初,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将上述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所有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再进行外债事前审批,改为事前签约备案。此举有利于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自主权和便利性,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进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试点。2015年12月,外汇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5]27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进天津、广东、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5]277号),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试点外债意愿结汇政策,为自贸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更多便利。

四是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4月,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允许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的政策待遇,便利了中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更加灵活地使用外债资金。

改革的必要性

从结汇、支付两个环节看,原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政策允许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全额结汇,其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同时要求企业资本金的支付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明确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而原外债结汇管理政策则要求企业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以下简称实需结汇),并明确了外债及结汇资金用途。不难看出,两个政策存在差异(见附表),因此统一规范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及支付资金用途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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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4年12月,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中第六条规定:“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外汇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制度。

由于上述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债实需结汇和境外上市资金结汇等政策在资金结汇和用途管理上要求上不一致,因此相关资金结汇必须使用不同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以符合相关收支范围的要求。此外,因相关文件出台的时间、政策考虑不同,其有关外汇及结汇资金用途的表述,也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

改革的思路

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管理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资本项目管理已基本形成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目前来看,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环节既是进一步扩大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关键,也是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逐渐趋于均衡合理水平,人民币利率、汇率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外汇资金流入压力已经缓解,为进行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改革提供了较好的时间窗口。

一是管理目标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转变,管理环节相应由结汇环节向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转移。考虑到在现行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框架下,大部分已流入资本项目的外汇资金都已结汇,放松限制可能增加的存量结汇规模有限,因此,在强化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可逐步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同时,为防范风险,管理重点将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资金流入转变,控制节点由结汇向支付环节后移,通过加强资金流向的数据采集,提高对资金使用实际状况的事后核查,实现对投机资本流入的精准打击。

二是管理方式向银行审核与外汇局事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转变,提高了风险防控能力。自2015年6月在全国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以来,银行在相关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审核办理过程中,合规意识和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水平均较以往有较大提升;同时,银行和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是长期的,在如何判断客户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方面银行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将真实性审核的职责放在银行,同时根据银行的经营特点简化审核手续,并通过列明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使用的限制性规定等方式提高银行审核的可操作性,能够在控制风险和意愿结汇间取得相对平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银行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数据以及异常情况的相关制度,加强外汇局的事后核查和分析监测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也有助于提高对资本项目收入违规使用的打击力度。

三是稳妥把握改革节奏,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改革就是循着这一思路进行的:其于2014年初正式在上海自贸区实施试点,随后又于2014年8月扩展到全国其他16个主要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域,并于2015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一步便利企业资金运营。

与此相类似,外债资金意愿结汇也是先于2015年底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区进行试点;而后为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推广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并进一步便利外债资金结汇,外汇局于近期将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推广至全国,以进一步深化外债管理改革,提高外债项下可兑换程度。

四是统一资本项目收入及结汇资金用途,大幅缩减负面清单。前述因不同类型资本项目收入或不同时期出台政策引起的有关资金及结汇用途管理规定的差异,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在结汇和支付环节的审核操作带来不便。因此,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业务可操作性,《通知》统一了不同来源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及支付用途。目前主要包括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未来,还可以包括其他允许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收入。《通知》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及支付用途进行规范的基本模式是,“正面概括性要求+负面清单列举”。其中,正面概括性要求是境内机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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