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对货代提单
案例简述
近日,M银行收到一笔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其中所提交的提单并非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而是标题为“HOUSE BILL OF LADING”的货运代理提单(下称货代提单),信用证相关条款及提单具体所载信息如下:
信用证关于提单的条款: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TO COLLECT 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 NOTIFYING R FOOD TRADE CO.,LTD (全套已装船清洁并标记运费到付的提单,空白背书并通知R食品贸易公司)
货代公司名称:SAVINO DEL BENE S.P.A. (GLOBAL LOGISTICS AND FORWARDING COMPANY)(意大利胜威国际货运股份有限公司)
SHIPPER(船主): HOLDING DOLCIARIA ITALIANA
ROUTING INSTRUCTIONS(渠道指示):SAVINO DEL BENE SHANGHAI CO.,LTD(意大利胜威国际货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COMMODITIES(货描):CHOCOLATES(巧克力)
表提不符点: BL NOT SIGNED AS PER UCP CARRIER NOT IDENTIFIED(按照UCP货运人没有明确,提单没有签署)
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并没有规定与货代提单相关的条款。货代提单与常见提单的区别是什么?作为开证行对受益人所提交的货代提单应该如何审核?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何为货代提单
货代提单即货运代理提单(FREIGHT FORWARDER'S BL OR HOUSE B/L),是船公司签发的主提单下的分提单。货代公司从多个货主处揽来货物,集中交船公司托运。船公司签发给货代公司的是主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简称MB/L),货代公司在船公司签发的主提单下再向货主签发分提单,也就是货代提单。主提单是由实际承运人(船公司)签发的;而货代提单是由货代公司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签发的,或者以货代身份签发的。
货代公司扮演着无船承运人的角色。一方面,它与货方直接签订分运输合同,承担承运责任;另一方面,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托运人与船公司签订总运输合同。
尽管货代提单在实务中并不罕见,但UCP600和ISBP对货代提单并没有进行明确定义。
货代提单是否具“货权凭证”功能
在《品读ISBP745》一书中,对于货代提单是否具有普通提单所具有的“货权凭证”功能这一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其中提到国际商会在R343中回答一个问题时的一段话:“……直到将货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提单的被背书人或空白背书提单的持有人以前,货代对装运都负有责任。”据此,该书认为,“显然,这已经表明了货代提单也是提单的一种,从而理所当然地与其他提单一样,通常情况下都具有‘货权凭证’的功能”。
然而,在实际贸易中,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货代提单持有人(买方)需凭着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在到达港的代理人换得船东提单即主提单(MB/L)后,再凭船东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或先由货代或其代理人凭船东提单提得货物后,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代理人提货。
由此可见,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的“货权凭证”功能。海运中货物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承运人仅凭其签发的海运提单或海运提单载明的对象交货,货代提单是无法直接提货的。
因此,笔者以为,上文所引述的商会案例,只是说“货代对装运负有责任”,并非明确货代与货权的关系,不能作为货代提单具有“货权凭证”的佐证。
三种常见的货代提单审单
第一种情况:信用证要求提交货代提单,且指定出具人。
提单(B/L)需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因为这往往是买方(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货代,申请人不希望绕过他指定的货代装运,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出口方装运上的造假。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要求提交货代提单而不指定出具人。但根据ISBP A20 规定:WHEN A CREDIT REQUIRES A DOCUMENT TO BE ISSUED BY A NAMED PERSON OR ENTITY,THIS CONDITION IS SATIS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