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重视贸易融资合规性监管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现阶段,各国政府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制裁的力度不断加大,银行在国际业务中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形势也日益严峻,一旦违反监管要求,后果将非常严重。为了规避业务风险,众多银行都已经将贸易融资等国际业务列为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并逐渐在开出的信用证和保函中加列免责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有鉴于此,笔者将浅析银行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应当如何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并希望能借助此文引起更多同业对于合规性监管问题的关注。

国际商会的态度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制裁方面的免责条款,在客观上其实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伤害。但在这个问题上,国际商会(下称ICC)迄今也未给予明确指引。

UCP400时代

在ICC第613号出版物第336号案例中,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符单据,但由于美国政府对前南斯拉夫政府实施经济制裁,而备用证恰好在制裁期限内过期,故开证行以经济制裁为由,并援引UCP400第19条不可抗力的规定,拒绝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对此,有银行希望ICC能够澄清第19条制定的原意。

ICC在答复中称:“在UCP的众多版本中,UCP400第19条(UCP500第17条)的文字并未发生实质变化。鉴于制裁的问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UCP以前的制定者在起草规则时并未考虑这个问题……”这里,ICC对是否将国际制裁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之内的问题,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

UCP500时代

在ICC第660号出版物的R510/TA183号意见中,有银行咨询,鉴于伊斯兰金融的特点,货权通常是属于开证行的,所以当涉及到洗钱或者欺诈行为时,在UCP并未制定与伊斯兰银行相关信用证操作指引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能否援引UCP500第4条中关于银行与基础交易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的规定进行抗辩。

ICC的答复是:“遵照有关法律是全球银行一个起码的义务。当涉及到非法交易时,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配合司法活动。同时,在货权关系方面,UCP也无法针对个别国家或宗教性的需求给出一个明确的指引。这通常需要根据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去判断。”ICC在此案例中也采取了回避态度,将问题交由基础交易中的当事人去协调解决。

UCP600时代

在ICC470/TA.752rev3号意见中,有银行咨询,当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后,如果开证行受到了制裁,此时,保兑行是否可以解除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因为根据UCP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所承担的付款责任是独立于开证行的。只要受益人向保兑行进行了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那么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就已经不可撤销地形成了。但是在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后,如果发现开证行受到制裁,此时保兑行就会面临无法得到开证行偿付的风险,进而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ICC依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只是援引了ICC《有关适用ICC规则的贸易相关产品使用制裁免责条款的指导意见》(即ICC470/1129rev号文件)中第3.3款的内容,并将此咨询归结为一个法律范畴的问题,建议寻求相关的司法解决途径。时至今日,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扑朔迷离的问题。

笔者希望ICC可以和更多的国际组织进行积极的合作与磋商,针对贸易融资业务中有关反洗钱及制裁条款文本的使用及缮制,出台更多具有操作性的指引。当然,这一合规性监管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必然又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对此应有心理准备。

对策与建议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当合规性监管得到了有效管理时,实际上是能够保护贸易融资交易的。因为对于银行而言,做好合规性监管不仅有助于达到降低风险和顺利交易的初始目标,也有助于银行在不辜负企业社会责任下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以,这已经不单单是一个降低操作风险的要求,而是已经成为任何一家银行都必须拥有的核心竞争力。

具体地说,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