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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付时不符点如何列明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信用证结算时,国际惯例赋予银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拒付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UCP600第16条对拒付的主体、时点和拒付通知的内容都有详尽规定,如果未按该规定行事,将无权宣称交单不符。那么,如何列明才是有效的拒付,值得我们探讨。

案例背景

开证行:QATAR DEVELOPMENT BANK,DOHA

金额:USD137514.96

46A要求一份由船只/代理人的承运人/船东/代理人/船长出具的证明,以证实:

A.船只按照海事法律法规允许进入任何阿拉伯港口。该船为定期班轮运输船只,遵循在指定港口装卸货的交易和广告计划,船龄不超过15年,适用于协会船级社条款。

B.确认该船只(注明船名)持有有效的国际安全管理证书(ISM 代码)。

C.装运包括船只、旗帜、港口/机场、装船和转运均需符合卡塔尔法律法规。

47A附加条款要求所有单据须以QATAR DEVELOPMENT BANK,DOHA,QATAR,NOTIFY: ALUMANA INDUSTRIES为抬头,不接受含其他名字的单据。

案例经过

2016年1月12日,受益人在我行办理出口交单,提单显示承运人为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 (PTE) LTD,由其代理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 (CHINA)LTD GUANGZHOU BRANCH签署。经审核发现船公司证明有如下不符点:

(1)内容A中多打了“SUBJECT TO WITHOUT NOTICE”。

(2)右下角表明由承运人代理签署,但中部却注明“FROM: 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 LTD”,与承运人、代理皆有出入。

(3)未按47A要求注明“NOTIFY: ALUMANA INDUSTRIES”。

我们提示客户上述不符点。客户考虑到交单期临近,确认不再修改,当日单据径寄开证行。

18日下午,我们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提出:“SHIPPING CO CERTIFICATE IS NOT CERTIFIED AS PER LC TERMS.”

对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我们认为,该不符点没有清晰、明确地指出是证实内容不符,还是出具主体不符。如果是前者,则没有具体指出是多打了上述(1)所指的字眼,还是未按(3)所要求注明信息,抑或指C中删除了“/ AIRPORTS”;如果属后者,则没有指出是(2)所指签署人名称有出入,还是对出具人用斜线表示的理解不同。综上,该拒付又是否有效呢?

拒付通知中不符点的描述必须具体明确,易于辨认,目的是使受益人能及时明了不符点,并能据此改正,重新交单。这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默认的要求,UCP600第16条也进一步阐明了要求和趋势。

ICC在多次咨询意见中也表达上述观点。如在对某铁路运输单据的纠纷裁定中,开证行提出“铁路运单修改处未证实”的不符点,ICC遂以没有具体指明哪个地方的更正未被证实为由,裁定不符点不成立。又如,ICC在其第TA605号咨询意见中,对开证行列出的“惠普制产地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一致”的不符,也因不符点提得不具体明确而认定为无效不符点。

我国法院也有类似案例。如日本松本光春不符点提法不足案中,开证行提出“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符点不成立。判决理由是:根据UCP600第16条,拒付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意指列出不符点的原因必须具体。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一个笼统的不符点可能会涵盖多个不符点,但笼统的表达方式会导致银行的随意拒付,受益人则被剥夺了根据所提不符点修改单据的权利,破坏了信用证交易制度。本案不符点不具体,表现在未指明是哪一份单据的货物描述或哪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使用的“DIFFER”含义也不明确。所以,该不符点不成立。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按照ISBP745第A2款,斜线(/)可能导致不同含义,如果仍然使用斜线,且上下文含义不明,则表明允许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所以,对于“/”,该船公司证明出具人选择其中之一,并非不相符。另外,内容C按实际选择“PORTS”而非“AIRPORTS”,这点也可以排除。那么该拒付电到底针对哪一点呢?根据前述惯例、ICC官方以及法院判例的结论,我们认为,开证行对不符点的表述不具体,不明确到位,应为无效不符点。我们遂及时通知了客户,并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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