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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转口贸易的本外币协同监管机制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在转口贸易方面,外汇管理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监管政策存在较大差异。总体来看,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较为严格,而人民银行对转口贸易中的跨境人民币流动监管相对宽松,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鉴此,探索建立转口贸易本外币协同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外币转口贸易政策差异

一是监测核查差异。人民银行是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进行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则向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而外汇局则是通过企业主动报告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且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实施专项监测。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人民银行的RCPMIS系统从统计角度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情况;但未构建相应的分析预警指标体系,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对异常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情况及时有效的监测。而外汇局在非现场核查阶段设定了总量核查指标,构建了企业报告制度,对转口贸易实施专项监测,外汇收支监测核查体系相对完善。

二是分类管理差异。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委对货物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即负面清单管理,并每年更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于境外。而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货物贸易企业划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只在出口所得人民币资金存放于境外方面对负面清单企业进行制约,约束措施相对单一;而外汇局对于B、C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均有严格限制,但仅限于对外币结算的转口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并不在其限制范围内,相关违规行为也得不到惩戒。

三是审核管理差异。人民银行规定:转口贸易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的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外汇局也要求金融机构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对于B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应审核买卖合同、收入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C类企业禁止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在审核要素方面,仅要求企业填报进出口报关和收付汇信息。对于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在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基础上,结合“展业三原则”进行审核,但对于具体审核单据并无明确规定。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审核要求较为严格,要求银行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确认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银行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四是事后处理差异。人民银行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RCPMIS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外汇局对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审核贸易真实性,企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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