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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审内控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近年来,外汇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将大部分事前审核业务交由银行依据“展业三原则”办理,转而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是顺应我国涉外经济和外汇收支形势变化的重大外汇管理模式变革,在对各个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同时,赋予了外汇管理内审内控全新的工作内容,同时也对内控监督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存在的内控问题与风险

配套制度建设尚需完善

目前,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的技术条件,包括监管方法和运用平台已基本具备,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要件尚未建立。一是现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框架中缺少机构和岗位职责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导致组织框架与现行监管要求不匹配。二是现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散落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申报等法规之中,而缺少统一的法规制度。如外汇局强调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必须遵循“展业三原则”,但这一要求往往散见于各类文件中,没有一个专门的文件来规范和细化银行遵循“展业三原则”的具体要求。三是监管流程、监管程序等缺少明确的操作标准,执行中缺乏规范性。内控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基层外汇局在一些问题处置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规范程度不高,存在内控风险隐患。比如在货物贸易外汇监管对违规企业的处理问题上,可以将此类企业降为B或C类,也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不同的办理人员会采取不同的裁量,并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处置程度受经办人员主观影响较大。此外,外汇局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内控”的现象,业务培训较多,但相关的内控管理培训很少。

内部控制仍需规范

第一,事中事后监管程序严谨程度有待提高。一是内部分级审批制度没有涵盖事中事后监管的所有业务程序。部分分级审批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落实。如撤销重点监测企业审批表、企业的最终分类结果等一些需要分级审批的事项,未能按规定进行审批。二是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程序不到位,如对于非现场核查的对象、内容等信息没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导致事后难以反观非现场核查的合规性、合理性。现场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意见书”的出具也有一定的随意性。对于没有发现问题的被核查单位,往往不再出具相关意见结论;而对于一时难以判断的异常情况,多数现场核查后不了了之。

第二,事中事后监管的后续处理需进一步规范。一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移交处罚。对日常监管和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仍存在核查部门以内部处理,如约见谈话、下发整改意见书或风险提示函等方式代替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的现象。二是移交处罚处理流程过长,往往是在发现违规问题几个月后才进行相应的处罚。这导致部分违规者存在侥幸心理,甚至存在继续违规的可能。

第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评价标准尚未形成。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对外汇局各级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这就需要研究一整套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效性的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如跨境收支与地区经济的匹配情况(如货物出口与出口收汇的偏离度、货物进口与进口付汇的偏离度)、跨境收支异常波动情况、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违规线索及其后续处理情况、分类管理的力度、行政执法力度(如对违规企业、银行和个人行政处罚力度)等,并进行综合评价。

方式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固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指标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在实践过程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中推出了一系列总量监测指标、结构分析指标、专项监测指标等监测指标,并设置了一些指标阈值。但是由于有些指标设置之后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指标阈值,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很难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指标的有效性、严谨性和实用性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能满足外汇管理的预警作用。例如,在资本项目非现场核查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中设置的资本项下收支、结售汇规模波动率等指标,阈值为同比增长或下降20%,但实际上由于基层外汇局以直接投资为主的资本项目收支、结售汇管理存在明显的间歇性,因此极容易造成事实上是正常的业务行为,指标却超出了阈值,影响了监管效率。

第二,非现场监管难以发现实质性问题。目前外汇局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是通过监测各业务系统和申报系统进行的,而这些系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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