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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汇出审核要点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今年上半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无论是笔数还是金额增长都比较快,银行在审核时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多。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分析发现,银行在利润汇出的单证审核和业务办理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银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便银行合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及时发现违规线索。

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政策层面的变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有关要求,“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相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新的政策在审核材料中增加了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因此,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应加强对政策变化的关注,并根据政策变化加强对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的审核,及时调整、完善银行内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的审核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

二是财务报表的审核。银行在审核利润汇出业务时,不能企业申请多少就汇出多少,应该对企业申请的利润数据进行核算校验。

其一,审核与利润有关的会计核算科目。银行在审核证明本次利润汇出情况的财务报表时,鉴于利润汇出的金额只可能记在“未分配利润”和“应付股利”科目项下,应注意:(1)经董事会决议分配的利润总额应小于或等于截至利润分配前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科目项下的金额。如果企业在召开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直接将分配给外方的利润全部支付给外方股东,那么应将支付的利润金额与“未分配利润(期末)”科目进行对照,且应小于或等于截至分配前的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外方股东投资比例”。(2)如果企业召开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未将外方所得的利润全部支付给外方股东,那么已分配且尚未支付的利润应记在“应付股利”科目项下。如果将“应付股利(期末)”项下属于外方股东的利润汇出,那么支付的利润金额应与“应付股利”科目进行对照,且应小于或等于截至汇出前的财务报表中“应付股利(期末)-外方股东”科目下的金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付股利中所属某个股东的利润金额不能用“应付股利×该股东投资比例”计算,而只能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子项确定是属于哪一个股东的利润。

其二,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可分配利润的计算上并不相同,因此银行应注意,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在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三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即“可供分配的利润=税后利润-提取的三金”(如果还有涉及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发生,上述公式还需随之调整):(1)对于外资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资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在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进行分配。其中: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独资企业自行确定。可见,对外资独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有硬性规定。(2)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可进行分配,各项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可见,对中外合资企业提取三金并无硬性规定,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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