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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利润处置方式解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即外方股东可按其对企业已经履行的投资义务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但外方股东对其享有利润会进行不同的处置。在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权限下放银行之后,银行业务人员有必要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对利润可能做出的各种不同的处置,以便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本文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我国境内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企业为例,以案例描述的形式,系统解析了外方处置利润的几种常见方式,并配套整理了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供银行参考。

案例企业A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该企业有两个股东,各股东出资情况见附表。下文将对A企业外方股东处置利润的几种情况加以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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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未分配利润分配后直接汇出境外

2016年,A企业召开董事会,决定对企业2015年底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经过法定扣减程序后,A企业决定分配总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因外方股东B出资已全部到位,股权比例为30%,所以外方股东B应分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分配后,A企业拟直接申请将外方股东B的已分得利润300万元人民币购汇汇出境外。该业务由A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

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A企业拟将外方股东B的300万元人民币利润购汇汇出的书面申请;(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3)证明利润真实性的财务报告;(4)税务备案表原件(单笔5万美元以上提供);(5)其他(如果需要)。

银行审核:(1)银行业务人员根据A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确定A企业外方股东B所分得并申请汇出的利润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2)根据A企业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提取三金数据和完税金额,计算确定A企业2015年底可供分配的利润金额,同时了解本次拟分配的利润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小于等于上述可供分配的利润金额。(3)根据外方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外方分得的利润为3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30%),拟全部直接购汇汇出。(4)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A企业2015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中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据,与前述审核结果进行比对校验,确保数据逻辑的一致(如利润汇出发生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A企业尚未报送2015年度FDI存量权益数据,本步骤可忽略,因此本步骤仅供银行参考,非必须步骤)。(5)审核A企业提交的本次利润汇出的税务备案表原件,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将备案表中的数据与前四项审核结果进行比对校验。

业务操作:经办银行业务按有关法规及本行内控制度要求审核通过后,通过A企业人民币账户购汇,按等值300万元人民币购汇;购汇后将款项支付给境外收款人外方股东B,同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注意事项

一是利润汇出可以购汇后汇出,也可以以人民币形式直接汇出。

二是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批件和相关材料,可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并汇出境外。

三是银行要对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的,审核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四是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利润汇出,建议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当期利润分配相关的财务报表,同时还要审核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核实企业财务报表中相应数据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是核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项目的真实准确性。如“境内支付人”一栏信息要完整准确;“境外收款人”名称应为外方股东B,“所属国家或地区”“收款地址”“收汇银行”“收汇账号”等须清晰明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的签章应为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等。同时还要重点审查备案表中“合同总金额、已付汇金额及本次付汇金额”均不能大于此次付汇金额300万元人民币。

情形二:将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汇出境外

A企业已经在2015年召开过董事会,并对2014年底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按法定程序,当时外方股东B获得了30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但因一些因素的影响,A企业并没有将300万元人民币直接汇出境外至股东B的账户,而是计入企业“应付股利-股东B”科目项下。2016年,A企业决定将此笔已分配未汇出的300万利润汇给外方股东B。该业务由A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A企业拟将外方股东B分配的300万人民币利润购汇汇出的书面申请;(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3)证明利润真实性的财务报告;(4)税务备案表原件(单笔5万美元以上提供);(5)其他(如果需要)。

银行审核:(1)银行业务人员根据A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和2015年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确定A企业外方股东B在2015年获得的利润和当时的处置方式,即计入应付股利300万元人民币,同时确定本次申请汇出利润金额亦为300万元人民币。(2)根据A企业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和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提取三金数据和完税金额,计算确定A企业2014年底可供分配的利润金额,同时了解2015年拟分配的利润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小于等于上述可供分配的利润金额;根据A企业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应付股利”项期末数据,核实计入外方股东B已分配未汇出利润的情况。(3)根据外方利润分配比例计算2015年外方分得的利润应为3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30%),未直接汇出境外。(4)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首先查询A企业的2014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中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据,与前述审核结果进行比对校验,确保数据逻辑的一致。其次查询A企业的2015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中外方应付股利数据的增减变动情况,确保数据逻辑的一致(如利润汇出发生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A企业尚未报送2015年度FDI存量权益数据,本步骤可忽略。因此本步骤仅提示银行参考,非必要步骤)。(5)审核A企业提交的本次利润汇出的税务备案表原件,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将备案表中的数据与前4项审核结果进行比对校验。

业务操作:经办银行业务按有关法规及本行的内控制度要求审核通过后,通过A企业人民币账户购汇,购汇金额为等值30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购汇后将款项支付给境外收款人外方股东B,同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注意事项

除情形一中提到的五条注意事项外,本情形下办理相关业务时,还应注意以下要素:应付股利科目中的利润属于企业哪一个股东,应根据该科目的记账子项判定,不能通过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属于某个股东的应付股利。

情形三:外方股东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

2016年,A企业召开董事会,决定对企业2015年底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经过法定程序后,分配总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因外方股东B、中方股东C出资已全部到位,股权比例分别为30%、70%,所以外方股东B应分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中方股东分得700万元人民币利润。分配后,中、外股东拟将已分得利润对本企业进行增资。该业务由A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

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有关A企业申请以股东利润进行增资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商务部门同意以股东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的批复文件;(3)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单笔5万美元以上提供);(5)其他(如果需要)。

银行审核:(1)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审核A企业提交的批复文件,确认A企业拟以股东利润增资,并且外方股东B和中方股东C拟分别增资300万元和700万元人民币。(2)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审核A企业提交的增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实A企业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以及中、外股东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是否与批复文件描述一致。(3)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审核A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核查表中“本次付汇金额”是不是本次A企业外方股东B拟增资的300万元人民币。(4)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审核A企业提交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核对表内各项数据,是否与批复文件、批准证书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的数据一致。

业务操作:(1)银行业务人员按本行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审核材料。(2)数据核实准确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A企业办理以利润进行增资的外汇登记变更业务:银行经办人员在系统中依次点击“业务录入-协议登记-对内投资-FDI义务登记-新建”;在“新建”页面上方勾选“FDI义务出资”,然后分别对“基本信息登记”“股东信息登记”和“出资形式”各栏目进行详细录入,其中“出资形式”栏中对外方股东B本次增资的3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形式应选择“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准确无误录入相关数据。(3)对录入数据经复核成功后,经办银行打印“业务登记凭证”,交给A企业以备用。

注意事项

一是本次A企业以股东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不会导致A企业现金流的变化,只是涉及企业账务的调整,因此不涉及后续的结算业务。如果利润分配后,股东没有从A企业将利润汇走,而是计入“应付股利”科目,A企业也可以以应付股利进行增资,审核要求、方法及操作过程与本条前述描述基本一致。

二是虽然外方股东B本次没有将属于他的的利润(或应付股利)汇出境外,而是进行了转增本企业资本的投资,但是A企业仍然要提供与股东B 有关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

三是办理完增资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并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情形四:外方股东以其获得的利润购买本企业中方的股权

经过法定的利润分配程序,A企业外方股东B获得300万元人民币利润。B未将该笔利润汇出境外,而是全部用于购买A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购买标的为A企业20%的股权。这20%股权是属于中方股东C的,交易价格为300万元人民币。B拟以该笔利润支付购买股权的对价。

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由于企业的外方股东B拟以利润购买中方股东C的部分股权,使A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A企业需进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商务部门同意A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的的批复文件;(3)A企业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单笔5万美元以上提供);(5)其他(如果需要)。

银行审核:(1)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审核A企业提交的批复文件,确认A企业发生股权变更,即外方股东B拟购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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