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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大宗商品信用证结算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案例背景及经过

1月28日,申请人通过A银行开立信用证,向受益人B公司进口大宗商品铁矿砂。2月15日,受益人通过C银行交单,交单行审核后发现单据中发票计算基础适用的铁含量与同套单据中分析证明中的铁含量不一样,并提示受益人。受益人认为虽然单据间内容不一致,但是发票的内容与合同规定一致,不会有问题,于是不做修改并指示C银行寄单。

2月25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拒付电,提出两个不符点,一是发票显示的铁含量与分析证不一致,二是因水份含量不一致导致发票显示的单价不符。第一个不符点,铁含量不符问题在出单前已提示受益人;而对于第二个不符点,信用证本身并未规定水份含量,开证行通过发票上的数据推导计算出水份含量,并认为与发票上计算公式中显示的水份含量不符。由于银行不负责细节计算,没有责任倒推计算水份含量来确认单据相符,故第二个不符点不成立。

交单行将拒付通知书通知给受益人,要求其确认是否需要改单。2月28日,即交单期最后一天,客户将改单交到交单行,经审核后单证相符。交单行在寄出单据同时发报告知开证行换单事宜。

2月29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电文,称其已做退单处理。同日,交单行发报给开证行,援引国际惯例反驳其拒付电文,重申改单后单据已相符,要求其放弃退单并承担付款责任。之后开证行一直不做正面回应。3月3日,交单行收到了开证行退回的原始交单和修改单据。

开证行无视交单行改单和指示,并执意退单的行为十分反常。交单行遂电话联系开证行了解不回复电文和退单的真实原因,并重申改单后交单已相符,开证行无权拒付或退单。开证行找种种理由搪塞,最后透露,因为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缘故,申请人不愿意付款赎单。

电话沟通无果之后,经受益人授权,交单行将相符单据重新寄往开证行,同时发报通知开证行,根据UCP600第七条A款,指定银行相符交单开证行即要承付。如开证行坚持无理拒付,交单行将向其总行和国际商会通报。

3月15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付款。

案例分析

信用证规定、单据制作与贸易实务的关系

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在各类结算方式中的占比远远大于欧美国家。但实际业务中,大多数信用证下交单的单据制作均不够精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符点,没有起到信用证保障收汇的作用。

本案例中,受益人在交单行提示不符点后仍不做修改,为后续拒付埋下了隐患。在受益人看来,虽然计算货物单价的公式中引用了有误的铁含量数值,但计算得出的单价和合同一致,双方贸易关系稳定的情况下,非实质问题可以无需修改。但市场瞬息万变,当货物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任何细小的不符点,都可能变成信用证下申请人拒付的工具或者压价的筹码。受益人在制单交单时多一点认真与不怕麻烦的精神,可以有效减少此类风险。

严格履行贸易合同是顺利收汇的基础,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遵守信用证及其相关国际惯例规定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对贸易合同的履行。一旦贸易合同要素发生了变化,信用证当事各方应及时修改信用证上相关条款,以保持信用证规定和贸易实务的统一。在本案例中,受益人合同修改后没有及时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导致最后交单时陷入两难选择。

大宗商品信用证结算有利有弊

大宗商品贸易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货物体积大,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的方式;二是交易金额大,融资需求比较大。在租船运输模式下,提单对货物的控制能力要明显弱于班轮运输,尤其当租船合约对货物释放有特殊规定时。信用证结算有效平衡贸易双方风险有一个隐含前提:信用证下提交了全套“真正的”物权凭证。但受租约约束的租船提单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凭证,持有提单也并不意味着能够真实掌握货权,单据代表的价值很多时候要打折扣。

在实务中,大宗商品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非常常见。在货物市场价格上升或稳定时期,大宗商品是一种比较好的质押品,且涉及的资金量大,客户的融资需求强烈,银行也愿意做这样的“大单”。然而,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及其趋势并非一成不变。当一笔交易做了贸易融资,且货物价格下跌达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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