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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欧盟反倾销大捷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6期

一直以来,欧盟始终位于对华贸易救济发起国的前列,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已成为中国出口企业经营中的巨大“绊脚石”。同时,由于欧盟尚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有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必须接受欧盟委员会的市场经济待遇测试,这又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和抗辩难度。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泉集团”)在应对欧盟委员会反倾销调查中依据自身特征确定是否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积极建议合适的替代国、努力把握每次表达主张的机会等经验,可供其他出口企业借鉴参考。

案情回顾

本案始于2015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应成员国企业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陶瓷泡沫过滤器(ceramic foam filter)发起反倾销调查。圣泉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济南圣泉倍进陶瓷过滤器有限公司(下称“圣泉倍进”)作为国内唯一应诉出口商,联合其国外子公司SQ Deutschland GmbH(下称“圣泉德国”)和SQ Polska Sp. z.o.o.(下称“圣泉波兰”)应诉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案件进行至近6个月之时,面对圣泉集团的强力反击,欧盟申请方已无力招架,主动于2016年3月8日提出撤销申请。2016年7月2日,根据欧盟官方公报所刊载的欧盟委员会第2016/1072号决议,欧盟该次反倾销调查正式终止,中国出口商不需承担任何反倾销税。这标志着圣泉集团取得了此次反倾销调查的全面胜利。

四大应诉策略全面发力

应诉伊始,代理律师在全盘评估欧盟陶瓷泡沫过滤器市场状况以及圣泉集团内部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在极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完善的抗辩策略,决定从四个角度发力,粉碎欧盟申请方所谓“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导致共同体产业实质损害”的指控。

首先,基于对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策略的全面分析,圣泉集团决定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一旦成功,应诉企业的国内市场价格将要与其出口欧盟的价格在同一销售层面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应诉企业的国内价格都是低于或者等于其出口欧盟的市场价格的,计算的结果不会导致企业的产品存在倾销的嫌疑。但是,有时基于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状况的差异,上述论断并不适用。由于陶瓷泡沫过滤器在欧盟已经得到广泛的适用,欧盟市场已经发展成熟,产品之间的激烈竞争已经使当地价格处于较低水平。然而在中国,陶瓷泡沫过滤器的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产品价格处于较高位。作为出口商的圣泉集团就面临着国内售价高于国外售价的特殊情境,鉴于此,圣泉集团决定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其次,积极建议欧盟委员会采用韩国作为替代国计算倾销程度。申请人要求以美国作为替代国,以抬高圣泉集团替代的正常价值,但律师经调研发现,配合提供替代国数据的美国公司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于是抓住这一点对替代国的选择提出质疑。同时,律师经过研究对比发现,韩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和竞争状况、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的可获得性以及人均国民收入等指标上均与中国相似,选择韩国作为替代国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建议欧盟委员会以韩国作为替代国。为此,圣泉集团高层亲自飞赴韩国,与韩国生产商面谈,争取到韩国生产商的配合,并按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完整的替代国答卷。

再次,在倾销幅度抗辩方面,圣泉集团在完全配合欧盟委员会问卷调查和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单一主体(single entity)抗辩意见,并进行了详尽和全面的分析论证。圣泉集团主张,虽然集团下设多家子公司,然而所有的主体都共同分享集团的资源,在人力资源、厂区资源、采购资源及财务资源等诸方面,均由集团统一管理,并进一步分配给各子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人力管理等多方面,与集团密切相连,不可分割。如果坚持将圣泉集团下属各子公司与集团本身割裂开来,独立对待,反而会使数据分析的过程脱离集团运营的实际操作,使反倾销调查不能反映圣泉集团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圣泉集团向欧盟市场出口价格的计算方面,圣泉集团与圣泉倍进、圣泉德国、圣泉波兰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圣泉集团出口欧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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