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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例外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6期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即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就是欺诈例外的例外。

真实案例

中国A行(开证行)VS 韩国B行(交单行&议付行)

LC2007001:受益人为ABC CO.,PUSAN, KOREA.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限制自由议付)

要求提交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期限为见单后90天。

交单行:韩国B银行

面函:“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MOUNT OF DRAFT NEGOTIATED BY US….(我们已经议付汇票金额)”

2007年7月30日申请人出具承兑书并取走单据正本;

8月3日,申请人说明因证下货物不存在、无法承兑付款,要求拒付。当日开证行发电拒付并退单。

8月4日,交单行催承兑。8月6日,交单行来电,表明不接受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并说明了开证行的拒承兑超出了5个工作日,同时,再次敦促开证行立即付款。8月7日,开证行回电,坚持不符点拒付。9月11日,交单行重申反驳。

2007年9月5日,开证行收到区人民法院止付裁定,并于当天向交单行发电告:因为止付的原因,我行无法如期承兑付款。后中国开证行查明该证项下的提单、相应船期、货物等均不存在,提单为伪造 。最终,B银行提起诉讼。

韩国法院的三审判决结:LC2007001号信用证—拒付的不符点均成立,但因拒付为时过晚,开证行不能主张交单与信用证条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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