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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的主体监管模式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加快,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和使用逐步融合,边界逐渐模糊,但当前的本外币政策却存在差异。这为跨境资金套利提供了便利,加剧了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鉴此,研究如何缩小本外币政策差异,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体系,十分紧迫而且必要。

当前本外币监管政策的主要差异

跨境交易统计制度差异

主要体现为统计对象、国别判断标准、统计方式等六个方面的差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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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政策差异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跨境贸易中,如果以人民币报关并结算,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如果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但在实际业务中,企业以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交易数据仍需纳入货物贸易指标计算中。由于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结算的人民币收汇数据并未纳入贸易信贷报告,因而会导致该企业货物贸易指标出现异常。

转口贸易政策差异

一是监测核查差异。人民银行的RCPMIS系统未构建相应的分析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监测;外汇局在非现场核查阶段,设定了总量核查指标,并构建了企业报告制度,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同时实施转口贸易专项监测,具有较为完善的外汇收支监测核查体系。

二是分类管理差异。人民银行对出口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且只在出口存放境外方面对负面清单企业进行结算制约。即便转口贸易企业因出口业务的违规问题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也会因为约束措施单一,不能对其开展相关业务形成有效制约。外汇局对于B、C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有严格限制,但仅能限制其外币结算的转口贸易;如果企业收支以人民币结算,则不受限制,企业依旧可以办理转口贸易,其违规行为得不到惩戒。

三是审核管理差异。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在审核要素方面,仅要求填报进出口报关和收付汇信息。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审核较为严格,要求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的金额、期限是否与相应贸易背景匹配。

四是事后处理差异。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没有对贸易违规的罚则,最重的惩罚也就是取消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格。而外汇管理则依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违规处罚措施。

服务贸易监管差异

一是管理依据差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以“展业三原则”要求为前提,并辅以规则管理。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主要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种类的审核内容和依据。而跨境人民币业务则更多地强调原则监管,规则管理内容相对缺失。

二是业务流程差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在按照规定对不同的交易项目审核并留存相应的交易单证的同时,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备案。而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只要求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业务凭证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三是监管手段差异。服务贸易监管主要依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该系统涵盖了服务贸易交易项下的人民币及外币的全部交易信息;而服务贸易人民币监测系统则仅包含人民币收支数据,不包含外汇收支信息。从监测的角度看,人民币跨境收付系统信息相对单一,缺乏风险监管所需要的监测内容与工具。

直接投资项下差异

一是对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流入领域管理的差异。根据外币管理相关规定,境内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企业间借贷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汇资本金应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且须遵循真实、自用原则;而本币管理规定则对境内投资企业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偿还企业间借款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对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流入程序管理的差异。根据外币管理相关规定,资本金流入后进入资本金专用账户,银行在“展业三原则”下依据企业意愿分别采取意愿结汇制或比例结汇制进行结汇,结汇资金须进入到待支付账户后方可进行支付,同时其资金必须流向特定单一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根据本币管理规定,银行在记录人民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并确保其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支配相关资金。现行本币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只能开设一个资本金专户,但无类似于外币管理的待支付账户。

三是对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管理的差异。根据外币管理相关规定,境外直接投资遵循先备案后汇出的流程;而根据本币管理相关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可采取先汇出后备案的流程。这种差异给统计管理、异常监管和违规查处等日常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直接投资资本金流出等方面,本外币管理的政策差异并不显著。

外债管理政策差异

目前,本币外债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外币外债由外汇局负责管理。两者的管理差异情况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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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政策差异

主要差异。按照银发[2013]168号文件规定,企业可向境内银行直接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无需受额度规模及主体资格的限制;经办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且可选择异地银行办理业务。而根据汇发[2009]24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境内企业需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后,凭协议办理凭证到银行办理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且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

比较分析。与外汇管理部门政策相比,人民币境外放款在业务办理地域、额度及手续等方面明显具有优势,使得银行更倾向于选择人民币境外放款。目前,对人民币境外放款是否需要同时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对已发生跨境支付但未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是否可进行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难以实现本外币统一监管,跨境资金均衡管理存在困难。

NRA账户监管差异

非居民人民币NRA账户管理和外汇NRA账户管理差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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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项下差异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存款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简化办理入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同样,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但个人项下存取人民币除大额需事先告知银行外,并无其他限制。

政策差异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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