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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稽查条例》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海关与贸易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专业性较高,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从业者不容易透彻理解相关条款,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必要的失误。鉴此,企业应持续关注海关政策的调整动向,深刻理解各个条款的内涵,规范自身行为。

2016年10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将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原稽查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3条和2款,同时删除了2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33处文字性修改。《决定》通过以上修改,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完善了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强化了针对违法行为宽严相济的惩处原则。本文将在深入分析《决定》的基础上,提出企业应特别加以关注的关键点。

引入第三方协助稽查

《决定》中专门增加了一条(第21条)来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稽查的形式:其一是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稽查;其二是由被稽查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其做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在以往的实务中,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稽查企业进行审计的做法并不罕见。但是若海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并非企业通常合作的机构,则该机构可能缺乏跨国公司的国际业务实践知识和对企业业务的全面理解,其客观性也可能存在问题。而此次修改,则为被稽查对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对企业而言,更加客观、公正。

企业应明确具体的工作流程。首先,要明确第三方中介机构需满足的条件。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第三方中介机构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其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其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有些直属海关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南京海关就对资质等级和从业人员数量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AAA类会计师事务所”以上资质,或达到其他行业协会的相当资质等级,并要求其须具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或相当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其次,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选择。海关会结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机构设置、执业资格、从业规模、人员配置、工作业绩、管理制度完善等情况,以及参与海关稽查业务工作方案等因素,经过评审,确定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名单,并对名单内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海关实施稽查时,将根据工作需要,选取协助稽查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最后,在进行稽查工作过程中,海关与第三方机构要签订委托协议,中介机构会结合具体企业情况,拟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在稽查工作推进时,海关应当对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履行委托协议和执行海关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就稽查做出专业结论,提交工作报告后,海关应当自收到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海关复核,符合委托协议所列工作要求的,可以作为海关稽查处理的依据。

鉴此,向企业提出以下建议:其一,在海关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尽可能与海关沟通,争取与海关共同委托通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其二,在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配合,争取得到客观、真实的专业结论;其三,在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要注意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企业依法享有向海关提出保密申请的权利,所以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保密申请。此外,在进行正常的年审等审计工作时,企业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做好其被用于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的准备。

全面开展自主披露

《决定》的第26条第2款为新增条款。该条款规定,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规定也是2015年5月起,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深化自主披露试点工作的部分体现。

在《决定》公布之前,深圳海关、广州海关、拱北海关、南京海关等直属海关,已纷纷在关区内推行主动披露试点政策。以深圳海关为例。根据深圳海关2016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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