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国内证“遇上”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在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中,商业发票是最重要也是必须提交的单据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银行开立的国内证条款中则明确规定,提交“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日常业务处理中,银行单证人员最常见的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在国内信用证实务中也会“偶遇”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何种企业?其特点、内容及出具要求又是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向非增值税纳税人(如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消费者个人开具的、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且受票方也都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单位和个人。

通过下面两个实际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此类型发票的出具与商品性质及行业特点息息相关。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6年8月初,“中建X局”向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结算货物为建材商品螺纹钢。作为建筑行业的知名企业,客户资质毋庸置疑。在业务审核过程中,银行发现合同规定“供方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申请书中却要求受益人提交“正本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基础交易与单证要求不一致,让单证人员对业务背景画上了问号。

众所周知,2016年5月的税制改革已将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后,建筑业的销项税额已从3%升至11%,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到底是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漏缴税,还是有其他行业内幕?通过向客户了解,得出了如下答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款关于建筑服务,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选择仍按税改前的规定执行并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