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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贸易融资合规监管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在“扩流入、控流出”专项工作中,外汇局大连市分局通过监测发现,辖区内某银行办理的一笔购汇偿还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存在虚假贸易融资的嫌疑。在具体分析该笔业务疑点的基础上,大连市分局就如何加强对贸易融资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案例分析

辖区A企业与台湾进口商签订机器设备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发票日后120天付款,合同金额181万美元。2016年3月26日,A企业办理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发票日为2016年3月30日,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8日)。2016年4月5日,A企业向辖区B银行申请办理了出口保理融资,融资金额154万美元,融资期限120天(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8月3日)。但融资到期时,A企业以经协商、同意台湾进口商将应收账款期限延长至180天为由,向B银行提出用购汇偿还出口保理融资款,B银行按要求向大连分局进行报备。大连分局通过非现场监测发现贸易融资真实性存在以下疑点:

一是银行、企业反映的延期收款情况不实,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不符。A企业累计出口764万美元,收汇 758万美元,其中,对台出口536万美元,收汇532万美元,资金流与货物流高度匹配。另外,企业预收货款贸易信贷报告已全部到期,无延期收款报告。以上情况表明,A企业出口业务已全部回款,不存在银行、企业所说的台湾进口商延期付款的情况。

二是合同等要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伪造单据以虚假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贸易融资的嫌疑。企业办理出口保理时提交的出口合同、发票上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发票日后120天付款;实际上该笔出口业务已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预收货款353.4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14日收回余下货款823.5万元人民币,约定的付款条件与实际收汇期限严重不符,存在以虚假单据套取银行融资的嫌疑。前溯监测还发现,2015年,B银行对A企业办理的另两笔出口保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其中,2015年7月7日发放贸易融资101.8万美元,而在此之前的所有出口业务已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全部回款,此笔融资应无真实贸易背景;2015年10月27日发放融资117.3万美元,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时间是2015年10月2日,但此笔出口于2015年10月23日已在辖区另一家银行以信用证结算交单并回款。综合上述情况推断,企业申请贸易融资时所提交的商业单据纯属伪造。

三是三笔出口保理业务的融资银行与结算银行均非同一家银行,还款来源均非融资项下回款,存在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蓄意进行融资套现的嫌疑。从贸易融资回款路径和还款来源看,B银行对A企业发放的三笔出口保理融资对应的境外回款均在辖区另一家银行办理,融资到期时,A企业通过他行资金同名划转或购汇偿还融资。对贸易融资而言,融资项下资产是第一还款来源,B银行对境外回款失控,失去了贸易自偿性,面临资金无法清偿的风险。对此,B银行的解释是,A企业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擅自改变回款路径。但这显然无法解释三笔业务一直以同样的手法进行操作,只能表明银企双方为达到融资套现的目的存在蓄意操作的嫌疑。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银行在管理理念上重经营轻合规。B银行办理的三笔出口保理融资以100%授信为担保条件,企业以厂房对银行授信进行了抵押,银行全然控制住了资金风险。另外,在银行指标考核的压力下,业务人员主观上存在不被监管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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