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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货物贸易相关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Q:A公司办理一笔进口业务,但无进口报关资质,委托B公司进行报关进口,并由A公司向境外客户付汇。A、B两家公司均为一般贸易区企业,上述业务模式是否合规?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境外采购货物应遵循“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即进口和付汇的主体必须是同一家公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除外)。按照题中模式办理业务,在外汇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两家公司均会出现资金流、货物流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影响企业货物贸易评级,因此是不合规的。合规的方式是,B企业不但代理A企业报关、同时代理A企业付汇。

Q:H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但该公司尚有一笔2016年2月的报关单未对外付汇,7月1日后可否正常支付货款?B类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H公司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升为A类企业?

A:因该笔报关单在H公司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之前报关,实际付款时间在报关后90天以上,仍可正常办理付汇手续。若办理付汇业务时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则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方可对外付汇。

企业被降为B类企业,对其货物贸易收付汇、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付款业务等方面均会产生影响。在货物贸易收付汇方面,外汇局将对B类企业进行额度控制,企业收付汇额度不足时,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在贸易信贷报告方面,B类企业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均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延期收付款方面,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有90天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企业降为B类后,监管期一般为1年,到期后外汇局对监管期企业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对企业评级进行调整。

Q: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以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Q:企业预付货款办理贸易信贷报告后,在预计进口日期未报关进口的,需要进行哪些操作?是否会对企业总量核查产生影响?

A:企业估计在预计进口日期无法报关进口的,可在预计进口日期前,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对预付货款报告进行调整,将预计进口日期调整为正确日期。如有必要,企业可以多次调整预计进口日期,但调整动作应在付款后30天内完成。若货物提前报关进口,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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