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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擅自改变外汇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通过调阅ZG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研究其资金流转路径,最终确认了该企业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的违规事实,严厉打击了外汇违规行为。

案件线索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行为进行了监测和关注,调阅相关企业结汇业务凭证、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发现其中ZG公司结汇资金去向和大额不稳定利息收入来源不明,资本金结汇行为存疑。

案情简介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相关会计账册,包括科目总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费用分户账、预付货款分户账、集团内部往来分户账等,厘清了企业交易的账务处理过程,为摸清企业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使用情况奠定了证据基础。该企业负责人被约谈后,面对违规证据,最终交代了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的事实。

经查,ZG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某银行天津滨海分行提交支付命令函、交易合同等资料,办理了1笔1.14亿港币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1亿元,结汇资金用途为支付A公司钢材委托采购预付款。2010年10月9日,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解除协议》,将已预付的1亿元人民币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不限,借款利率为5.31%。2012年6月28日至 2013年5月13日,该公司累计收回A公司借款本金0.7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尚余0.25亿元人民币未偿还完毕。

鉴于本案ZG公司结汇时间在2010年4月,外汇局发现其违规行为在2014年5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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