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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交易“新面孔”:反向分手费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2015年,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达到了创纪录的1180亿美元(商务部数据),同比增长14.7%。进入2016年,中国境外投资不断持续升温,若干引起全球并购市场广泛关注的大型交易被公布。这些大型跨境交易中包含了许多纷繁复杂的商业安排,以及保护或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法律机制。跨境交易活跃度的提升也引发了新的交易机制安排,“反向分手费”即是其一。

反向分手费,是指如果拟议交易因为特定原因无法完成时,买方向目标公司所支付的约定金额,旨在为目标公司提供额外的交易确定性保证。跨境并购交易非常复杂,设置反向分手费是一种有利于应对不可预知结果的机制。目前,中国企业参与的跨境并购交易谈判中,引入反向分手费的情况在不断增加。对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未雨绸缪,提前研究。

何谓“反向分手费”

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 Fee)也叫反向终止费(Reverse Termination Fee),是指在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后,由于触发双方共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导致买方不能完成拟议交易时,由买方按约定金额向卖方支付的、用以补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费用。反向分手费机制是否引入,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地位以及如何约定相关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反向分手费可以是卖方在交易文件下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也可以是非排他性救济。如果是前者,一旦卖方获得反向分手费,将失去向买方继续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而如果是后者,卖方则可就超出反向分手费金额的损失继续向买方主张权利。

与反向分手费相对的,是为保护买方利益而创设的“分手费”机制。在此机制下,如果卖方选择在拟议交易交割前终止交易,需要向买方支付约定金额的费用,以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分手费通常适用于与上市公司进行的交易,其目的是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一个终止已经签署交易的选择机会(Fiduciary Out),让他们能够与出价更高的买方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从而满足其股东股权价值最大化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但是,各个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能否接受分手费安排,以及分手费是否设上限(包括设多高的上限)有非常不同的规则。

与设立分手费的法律与商业逻辑不同,约定反向分手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卖方对交易确定性的诉求。大型跨境并购交易常常会涉及买卖双方无法控制的、可能会影响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商业条款完成已经签署的交易的外部事件,如取得特定的政府审批(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外国投资审核以及反垄断审查等等),获得并购融资以及股东或董事会的批准等。通常而言,买卖双方会将这些特定事件作为交割条件进行约定。这意味着,如果任何约定条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得到满足,任何一方都将有权终止拟议的交易。因此,在过去所谓“买方市场”大背景下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其实更多是卖方承担了上述交易失败的风险。

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流动性的泛滥,资产出售已经明显从“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而卖方在资产出售中也越来越处于强势地位。表现之一就是,因为监管审批不能通过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被逐渐转移到买方,反向分手费也因此在越来越多的大型并购交易中被广泛使用和接受。

大型跨境交易中被广泛采用的很多交易机制在不同的市场上常常会出现不同的安排,反向分手费也不例外。对于构成反向分手费的核心条款,无论是触发条件(triggers)还是金额(或与交易对价的比例),在北美、欧洲及亚太市场的交易实践中都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尤其是随着中国投资者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大型跨境交易中,带来了若干对跨境交易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境内外监管问题。这其中,既包括中国独有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也包括各国因中国资本进入本国时触发的外国投资审核问题及反垄断审批问题。与此相应,各个市场也逐渐形成了与中国交易相关的反向分手费的市场“典型安排”。这些典型安排对未来类似的交易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意义,因为买卖双方及其顾问均会参照这些过往交易,来谈判和达成可以接受的反向分手费安排。

触发条件之中国境外投资审批

近几年来,中国政府持续简化和改革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监管原则也从最早的单一审批机制逐渐过渡到单一核准机制,再过渡到目前实施的“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机制。后者主要是向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门进行的备案或核准,以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实现的备案。由于相关手续需在事前办理,结果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中国买方在交易文件中坚持需获得国内相关的监管审批作为拟议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那么境外卖方,也就是目标公司,通常会将无法获得相关审批作为买方支付反向分手费的触发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趋势在2016年的中国跨境交易中非常明显。在海尔55.8亿美元收购美国通用电气家电资产的交易中,双方约定,若届时海尔未能完成相关的中国政府审批,海尔需向通用电气支付4亿美元的反向分手费,约为交易对价的7.2%。2016年4月,由艾派克牵头的中国财团宣布,以27亿美元收购美国知名打印机及软件企业利盟(Lexmark International)100%的股权。这个交易中对反向分手费的约定有一个特别的安排,即不同的触发事件会导致买方支付不同金额的反向分手费。其中,就交易需要获得的中国境外投资审批而言,如果艾派克未能通过相关的监管审批,需要向并购目标公司利盟支付1.5亿美元的反向分手费,约为交易对价的5.5%。

在另一个近期的中美跨境并购交易中,中方收购联合体(华润微电子和华创投资)愿意因未能获得CIFUS之外的其他政府(包括中国)审批,向Fairchild(Fairchild Semiconductor International)支付3亿美元的反向分手费,约为交易对价24.6亿美元的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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