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国际贸易中常常出现因汇率变化、退税率等政策变化导致贸易成本在缔约后上升的情况。如何分担该成本,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出现争议的核心焦点。买卖双方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寻找合同依据指责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该部分成本。如果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对方更会言辞凿凿地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增加的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如何基于合同和法律规定,正确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无疑是从被动向主动转换的关键。抓住时机,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化被动为主动。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下称“中国CM公司”)经以色列某公司上海代理商(下称“上海SF公司”)联络,与该公司谈妥一笔出口3万吨含硼热轧卷板的交易,并商定由中国CM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下称“香港CM公司”)和以色列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下称“香港WS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格术语为FOB常熟,货物重量3万吨,总金额1320万美元,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规格、生产厂家、以色列到货港,并约定备货期为2014年11月30日之前、装船期为2014年12月20日之前;同时还约定,香港WS公司作为买方,应当在订约后立即支付10%预付款,余款在装船前三天内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所需交付的单据,以及索赔、适用中国法、提交CIETAC仲裁等条款。

合同订立后,香港WS公司依约支付了10%预付款。因国内生产厂家未及时备齐全部货物,2014年12月15日装船量只有2.5万吨,香港WS公司依约支付了该2.5万吨的余款。剩余5000吨,由于香港WS公司未能依约派船,导致2014年年底前未能装运出口。2015年1月,我国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该合同项下产品不再纳入出口退税范围。

争议所在

以色列公司仍然打算派船装运剩余的5000吨货物,但中国CM公司代表香港CM公司向上海SF公司表示,由于香港WS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派船和装货,导致5000吨货物的出口时间拖至2015年,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政策,将给中国CM公司带来出口退税额的损失。对此,上海SF公司建议先行出运货物,或者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有关费用上涨或损失留待后续协商解决。但中国CM公司不同意。

中国CM公司于2015年1月2日发邮件告知:“由于贵司派船时间违约,导致我司出口成本急剧增加,无法装运。我司将在收到贵司相应赔偿后继续执行合同。另外,如果贵司单方面取消合同,我司将自行处置货物,扣除10%预付款,并保留追索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的权利。”此时,以色列公司所租船舶已起航,并将在两天后抵达常熟港。

上海SF公司在征询律师意见后,于1月4日邮件回复中国CM公司:“请分别明确贵司1月2日邮件所指的‘由于贵司派船时间违约,导致我司出口成本急剧增加,无法装运’以及‘我司将在收到贵司相应赔偿后执行合同’的含义。如果贵司认为我司延期派船,请列出损失清单。我司经询客户意见,客户认为,无论如何不应该终止执行合同。”

中国CM公司于同日回复表示:“本单出口业务中,客户的船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完成货物出口,造成该批货物增加9%—13%的成本;客户对于该成本的产生也是预知的,并通过邮件通知我司将承担货物入保税区的所有费用。合同正常执行的前提是确保我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业务如继续执行下去,要求客户按照我司提出的打款金额支付是保证业务正常执行下去的唯一解决方法。通过后续交易可较快实现消化该成本。否则我司保留扣除10%货款并内部处理该批货物的权利,并将根据合同条款规定,通过法务途径追诉客户承担由于客户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至此,争议进入僵持状态:中国CM公司主张买方未安排派船是导致成本因取消出口退税增加9%—13%的原因,因此增加的成本应当由买方承担;以色列公司则坚持在付清余款后,中国CM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确保交货,有关损失的争议后续协商或提交仲裁解决。

处理的关键过程

上海SF公司于2014年1月5日回复中国CM公司:“烦请明确贵司函中提到的‘船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完成货物出口造成该批货物增加9%—13%的成本’的含义,是否指贵司认为的船逾期造成的损失是这么多?另外,贵司在函中所指的扣留10%货款,是否是指客户付款后贵司只发运90%的货物?”

当日,各方多次以邮件往来进行磋商,中国CM公司的意见最终可概括为:除付清剩余货款外,还必须额外支付中国CM公司主张的损失,如以色列公司或香港WS公司只支付合同约定的余款,那么中国CM公司将扣除10%金额后装运相应金额的货物。

在明确中国CM公司的上述意见后,香港WS公司发出邮件告知香港CM公司:“经上海SF公司告知,除非我们支付合同余款以及贵司主张的出口退税损失额,否则贵司将不交付货物。我方坚持认为在我司支付合同余款后,贵司应当安排装运。鉴于贵司拒绝依约履行,我们要求你司母公司中国CM公司出具担保贵司交付货物的担保函,该担保函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6日北京时间16点。”

香港CM公司未在约定时间提交中国CM公司的担保函。1月7日,以色列公司通知船公司不再等待,放弃装货,空船离开常熟港。

2015年1月15日,香港CM公司委托大陆律师向香港WS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香港WS公司未及时派船导致各种损失,包括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带来的成本上升损失,要求香港WS公司赔偿。当日,香港WS公司邮件回复香港CM公司及相关各方:“我们强烈反对贵司的委托律师在函中表达的说法。这是无视事实的不负责任的表达。我司在此正式通知:1.鉴于贵司不提供依约交货的担保,我们要求贵司退还我司的预付款。2.赔偿我司的空舱费损失。3.赔偿我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