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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索赔与拒付案例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一直以来,很多银行对于担保业务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前台营销环节,即如何抢占市场份额、提升业务收益、密切与重点客户的业务往来等方面。然而实践经验不断地警示我们,担保条款的拟定、保函业务的后期管理,特别是索赔的妥善处理和有效应对等,都是实现担保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不容忽视的工作重点。本文拟通过一笔保函项下的索赔判定过程,来阐述担保业务后期管理的重要性。

案情回放

银行应客户A公司申请为其履行境外水泥生产线改造项目出具履约保函,适用惯例URDG458,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月24日,担保人收到受益人邮寄的纸质索赔函,声明承包商(即保函申请人)在合同项下违约并列明了承包商的具体违约方面,要求担保人在保函项下进行全额赔付。经过初步审核,银行判定索赔内容符合保函本身及适用惯例的相关约定,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申请人向银行提出拒付,理由是根据保函规定的单据化失效条件,保函可凭合同项下机械验收证书失效,并随附了一份由申请人单方签发的、出具日期为2011年12月18日的机械验收证书。以此为由,申请人认为,保函应于2011年12月18日失效,并主张担保人应以受益人未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为由予以拒付。

这笔索赔与拒付案例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保函中规定的失效条件是否实现

保函中除了约定2012年10月31日为失效日期外,还约定了机械验收证书的签发作为失效条件。这一保函失效条件在基础合同中有着明确依据:“……业主与承包商在水泥生产线正式移交前共同完成性能测试和机械验收证书的签发……在机械验收证书签署后,履约保函将被退回至承包商。”据此,担保人初步判断,上述保函失效条件应是有效的约定。但是申请人提交机械验收证书并非由业主签发,而是由申请人单方面签发。对于这一质疑,申请人补充说明了基础合同中关于性能测试和机械验收的其他规定:“……如果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擅自使用项目整个系统或单个机器,则视为业主接受整个项目。业主应在上述接受起3日内签署机械验收证书。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期进行性能测试,承包商有权自行签发机械验收证书”。申请人辩称:2011年11月24日,业主和承包商(即申请人)就何时进行性能测试和机械验收签署了会议纪要,并在纪要中确认,项目已具备性能考核条件,自性能考核开始之日起6天内双方签署机械验收证书;2011年12月12日性能测试开始,于14日顺利结束,且测试结果表明,各项工艺指标均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但在性能测试完成后,业主不仅未签发机械验收证书,反而强行将承包商驱赶出工厂并实际接收了生产线。承包商无奈之下按照合同及会议纪要的约定,计算出机械验收证书的出具日期,并单方面签发了该证书。鉴于保函中对于机械验收证书的出具人没有规定,参考基础合同的规定及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后,担保人认为,由承包商单方面签发的机械验收证书虽然异于常理,但并不能否定该单据的有效性,即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能够作为佐证保函失效条件的单据。

焦点二:如何确定保函失效条件实现的时间点

保函中失效条件描述为“This guarantee shall be null and void upon the issuing date of Mechanic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保函于机械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到期失效)”。申请人于2012年1月30日向担保人提交的机械验收证书上显示的出具日期为2011年12月18日。失效条件实现的时间点是2012年1月30日还是2011年12月18日,将直接决定受益人的索赔是否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的。关于失效事件,URDG458第22条规定,“保函规定提交索赔的失效时间应为一具体日期(失效日期)或向担保人提交为到达失效目的而规定的文件(失效事件)之时”;该条款还进一步明确说明“失效事件指提交规定的以使保函失效为目的的某种文件”。由此可以判断,适用URDG458的保函失效条件的时间点应该是用以证明该条件的单据被提交给担保人的时间,而不是该单据的出具时间。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机械验收证书的日期——2012年1月30日,应是保函失效条件实现的时间点,因此担保人不能够以机械验收证书的表面出具日期2011年12月18日来判定保函的失效。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够以此单据来拒付受益人于2012年1月24日提出的索赔。

焦点三:如何看待单据化失效条件与失效日期之间的关系

本保函除了规定单据化失效条件还加入了明确的失效日期,具体描述为“This gua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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