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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擅自对外借款借道货贸流入境内案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9期

经常项目外汇改革后,在极大方便企业收付汇的同时,也给有效防范境外异常资金流入带来了一定挑战。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泰州市中心支局)外汇检查部门查处的辖内企业擅自从境外借款,并通过货物贸易渠道流入境内结汇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们关注和警示。

案件线索

泰州市中心支局通过外汇检查系统核查贸易外汇收入、出口报关、结汇等数据时,发现XTD进出口公司(下称XTD公司)外汇收入、出口报关和结汇数据不匹配,遂对其外汇业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XTD公司存在擅自对外借款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使用的行为。

案件简介

非现场核查发现,XTD公司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贸易收汇224.3万美元,结汇218.4万美元,但出口报关仅为71.6万美元。企业结汇与出口差额146.8万美元,贸易收汇与出口报关差额152.7万美元,明显存在异常情况。

针对以上疑点,泰州市中心支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检查发现:在 XTD公司贸易收汇与出口报关差额152.7万美元中,109.8万美元为预收货款,但未按要求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其余42.9万美元为境外借款,系由其境外客户FP TRADING (香港)公司以货款的名义,在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先后汇入该公司境内账户的。XTD公司则于2014年4月5日向FP TRADING(香港)公司出具了金额为42.95万美元的借条。

案件定性

XTD公司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8号)第十六条关于“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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