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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韩进破产“冲击波”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9期

2016年8月31日,全球第七、韩国最大的集装箱航运巨头企业韩进海运(下称“韩进”)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随后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关键环节,韩进破产事件在国际贸易企业中引起“巨震”。通过总结以往案例,明确处理要点,并制定系统的应对方案、协调各方尽量降低损失,是相关出口企业的当务之急。

出口企业风险陡增

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韩进破产将使其国际贸易中的海运及其相关风险陡增。一方面,出口企业可能由于无法按原定计划将货物运抵而产生收款风险,并会提高海运成本;另一方面,已经购买保险的出口企业,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也会存在障碍。

首先,对已经选择韩进承运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而言,破产事件将使其出口货物无法按照预定航次安排出运,或者出运之后无法按照预定航次和时间抵达目的港,导致货损和迟延损失;货主为减少损失不得不安排转港、弃货、寻找新买家、更改提单等,也会因此产生大量损失。虽然FOB/CIF贸易术语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灭失/损坏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但实践中,国内出口企业往往只收取少部分定金或预付款,甚至未收到任何款项即出运货物,因而韩进破产事件发生后,很可能因收货人考虑到收货风险或者货损、迟延而拒绝支付后续货款,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此外,如果货物被滞留起运港、中转港或目的港,港口码头方面还会要求货主缴纳押金、出保函甚至直接扣留货物要求付款赎货,从而导致货物无法正常提运,或者为提走货物产生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损失。

其次,实务中很可能出现船东/货代不同意签发提单,或者货代扣留韩进及其他船公司提单,要求货主必须支付掉全部欠付海运费及其他费用之后方可赎回提单的情况。此时,货主会面临“两难”选择:要么以韩进未妥善或者无法履行运输合同义务,主张无依据(而事实上,提单除非做了特别约定,否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扣押单据),要么主张海事强制令索要提单(但法律成本太高)。

最后,即使出口企业已经购买了货物保险,但是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以韩进海运造成的实际损失尚未明确为由暂不理赔;或以承运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或运输迟延属保险除外责任等为由,不予赔付;或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航程终止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以被保险人施救义务履行不到位为由,拒绝全额赔付等情况。已经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也同样面临理赔依据不充分的情形。即使中信保同意赔付,其也会将在韩进破产事件中拒付的国外买家列入“黑名单”,这会对出口企业今后的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明确主要关注点

最近十年,尽管航运市场非常低迷,大量船公司和船厂破产重组,但像韩进如此大型的班轮公司破产实属罕见。其会带来很多棘手问题。通过分析以往类似情形下中国法院对相关争议的判决理由和结论,尤其是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对外公告中止营运前后一年多时间的涉诉判决,本文将出口企业在应对处理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出口企业货物因韩进与第三方债权债务纠纷被港口码头等债权人留置扣押情形下是否可主张返还货物的问题。在韩进破产事件中,现阶段货主留置权方面的压力主要来自港口码头及其他债权人。在与留置权相关的案件中,审查码头等第三方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的关键因素,在于该第三方是否与货主本身存在法定关联,如仓储、运输等法律关系,或所主张费用是否与货主直接关联。2016年5月16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就东曹公司与天津卓远物流有限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返还纠纷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是留置的动产属债务人所有。东曹公司举证且各方确认涉诉货物为东曹所有,卓远公司与东曹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以南青公司欠其运费为由留置东曹所有的货物不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卓远公司关于货物到达天津港后没有明确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而将涉诉货物仓储其处所产生了仓储费、滞箱费、滞纳金等费用应由东曹公司承担的抗辩,不足以对抗东曹的货物所有权,费用如实际产生可另行主张。

二是货主为领取货物出具的保函或者直接支付相关款项是否有法律效力,可否撤销或被认定无效,以及已缴纳的押金后续可否取回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尽快提货会直接缴纳押金,或者直接迫于压力支付相关费用,或者协调以出保函的形式以避免直接费用支出。事情解决之后,企业又会因觉得非常吃亏而以被胁迫、显示公平等原因主张无效或可撤销。对此,可以确定的是,除非可以证明确实存在法律认可的胁迫情形(如人身收到威胁被强制签字盖章,但必须保留证据,如报警记录等),否则法院不会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至于合同后续履行如何安排,则需分情况讨论:如缴纳的款项性质为押金、保证金,需由接收一方签收并注明款项性质,同时明确退回时间;如签署保函,则在书写内容上不能出现承诺无条件支付费用或者承担责任字眼;如要求直接付款并承诺款项之后无涉,必须拒绝或可参照押金方式落实。否则在后续诉讼中可能会出现不利于货主自身的情况。押金应明确约定法院判决可退回。2016年5月12日广州海事法院就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出具的判决书,以及广州市黄埔广进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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